期待环境诉讼驱散雾霾治理之霾
2014-02-26   作者:熊志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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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很多石家庄市民来说,面对300多的空气污染指数似乎已经麻木。不过,新华区的李贵欣却做出了另外的举动。他拿着一份行政诉状到裕华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状告市环保局。李贵欣的诉求不仅是要被告依法履行治理大气污染的职责,还就大气污染对其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雾霾再次大规模来袭之时,李贵欣此举因全国首例而引发格外关注。全国首例并非是指公民首次因环境问题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在受雾霾之扰的事实前提下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它与此前申请信息公开类的环境诉讼有着细微的差别,在环境诉讼体现出的公益属性之外,有基于自身利益受损而要求赔偿的明确司法诉求。

  李贵欣诉求的“私益性”,并不妨碍诉讼本身的开创性意义。更多时候,即便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了身心健康,通过司法途径索取补偿者也为数寥寥。尤其像雾霾这种责任主体似不明确、受害者众多的环保事件,默默忍受雾霾之害几乎是所有人的无奈选择。不得不承认,对民众而言,一种基于环境问题与自身利益关联性的敏感,以及以司法捍卫诉求的习惯,还未彻底养成。

  所以,李贵欣颠覆常规的出现,在被集体点赞的同时,又有多少人会据此效法?当然,这里涉及到另外一个重要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对于行政不作为有着严格界定,它通常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受害者是特定的主体;现在连雾霾具体成因都未能厘清,受害者更不是某一个人。这些既是类似环境公益诉讼索赔案例缺失的原因,也为李贵欣的诉讼增加了不确定性。目前,李贵欣的诉讼请求还未被受理,至于状告环保局的结果更是难以预测的未知数。

  李贵欣的行政诉讼索赔请求既为全国首例,其意义便超越胜负之外。至少,对于雾霾等致害主体模糊的环境诉讼,行政不作为的适用条件该如何确定?环保局能否作为被诉主?环保部门在这类污染事件中的责任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经由李贵欣的诉讼请求呈现出来。以往类似诉讼案件没有被提及,这些法律漏洞或者说滞后之处都潜藏着,现在,它们被提出来,甚至可能随着“李贵欣们”的连续出现,而呈现出与现实更大的脱节。这些疑问都需要得到切实的回应。

  司法层面对环境类公益诉讼渠道的打通,进而为公民参与环保建设、敦促政府履职,提供倒逼和激励的驱动力,这其实代表了社会治理体系进步的一种常规机制。也正因如此,司法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回应“李贵欣们”的诉求,不仅是基于污染致害、政府有责的基本逻辑、事实,更是因为面对诸如雾霾这类责任主体模糊的环境问题,当社会治理缺乏有效的参与和动员机制时,李贵欣的行政诉讼实际上是为治理责任的明确以及司法应对机制的完善,按下了激活键。对于这些不可回避的议题的梳理,或许正是治理雾霾的切入点。

  面对影响广泛的雾霾,一个公民能够做些什么?李贵欣的答案是状告环保局,向对雾霾负有治理责任的环保部门索要赔偿。行政诉讼走向如何,似乎早已不那么重要。政府责任、公民精神,这是李贵欣此番诉讼抛出来的两个议题。而如果对公民诉求的回应,能够在条文法规、司法程序的修缮等层面得到体现,那么,不仅环境层面的雾霾能够找到治理之道,社会治理的雾霾也将得到驱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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