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立法能否遏制房产腐败
2014-01-29   作者:刘武俊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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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国务院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后,国土资源部1月26日表示,在该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至此,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组建完毕。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明确,要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即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国务院已经明确提出今年6月底前将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将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起草。正在酝酿中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成为遏制房产腐败的真正带电的高压线。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这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提速。今后,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有多重意义,既是为了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同时也具有遏制公职人员房产腐败的特殊意义。并且,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
  保障公民物权、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目标。其他诸如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遏制公职人员房产腐败等目的,都是从这一核心目标衍生出来的。不动产登记是法律行为而不仅仅单纯的行政行为。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断不动产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也是不动产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否则,不动产登记的混乱和不统一,将给不动产交易安全和物权保护带来潜在风险。
  此前,不动产登记比较混乱、各行其道。住建部、国土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渔业部门、海洋部门都负责相应领域的登记,都有自己在相应领域的登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房屋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门有《土地登记办法》;林业部门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门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渔业部门有《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海洋部门有《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一切以《不动产登记条例》为准依法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具有遏制房产腐败的特殊意义。近年来媒体曝光的“房姐”、“房叔”、“房嫂”、“房婶”事件屡有发生,影响恶劣。陕西神木龚爱爱事件就暴露出我国在不动产登记方面还存在管理混乱、分散登记等问题,房管局登记房屋产权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散登记导致信息难以统一。该登记的没有登记、该公开的没有公开、该互通信息的没有互通信息,登记和管理、运行与监控完全脱离,导致“房姐”、“房叔”之类事件频发。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不可小觑的倒逼功能,倒逼着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如实申报房产信息,把自己的房产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需要抓紧制定《不动产登记条例》,从立法层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立法明确登记的主体、程序、条件,明确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错误登记的后果及赔偿责任、公众的查询、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公职人员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等。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归根到底要落实到立法层面,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2014年,期望有关部门如期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为充分激发不动产统一登记保护物权和遏制腐败的正能量提供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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