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资本下乡”戴上法律笼头
2014-01-22   作者:张文广(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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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一个追求高品质、安全食品的庞大消费人群的形成,占有农村土地的最佳时机已经到来,不少工商资本挺进农村,低价获取稀缺的土地资源,为未来的高收益奠定基础。
  ■资本下乡是柄双刃剑,地方政府获得了政绩和税收,工商资本低价获得了稀缺的土地资源,整个交易链条中受损的可能就是农民。农民可能面临失地的风险,农村可能出现土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资本下乡需要政策引导和法律规制,需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严格依法流转,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设立严格的资本准入和监管制度。

  近年来,河北滦南县倴城镇积极与国际一流生态种植集团合作,投资7亿元建设了占地1.07万亩的大型现代农业示范园。农业园实现了用电脑和手机遥控大棚果蔬的浇水、施肥等工作,成为集高端农产品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研发推广、观光休闲旅游于一体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
                   新华社发(郑勇/摄)

  最近几年,关于工商资本下乡的消息不绝于耳。2013年3月,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控股筑邦投资,利用后者已经获得的租赁土地资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旅游地产。联想控股董事长柳传志透露,联想在农业板块的投资已经超过十亿。类似的报道还有高盛集团投资养猪场,阿里巴巴董事长马云种普洱,京东商城董事长刘强东种水稻等等。
  为什么这些行业背景迥异的企业均将目光投向农村?在给农村带来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的同时,资本下乡将会产生什么新问题、新挑战?如何从法律层面上予以规制?这些问题,值得政府和社会各界深思。

  资本下乡的目的,是低价获得农村土地、追求高额利润

  资本不是活雷锋,资本下乡也不是为了做慈善。短期内,资本下乡可能会无利可图,甚至还会出现亏损;但从长远看,资本下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益,甚至是垄断利益。毕竟,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市场供求规律也难以人为改变。从根本上讲,资本下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
  第一,随着公众对高品质、安全食品需求的不断增加,投资农业逐渐变得有利可图。
  目前,一个具有较强消费能力和价格承受能力的群体已经在中国形成。同时,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较高收入群体对价格的承受能力较强,愿意为高品质、安全食品付出溢价。考虑到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即使只有10%的公众愿意为安全食品支付高价,都将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资本正是看到这种需求,意识到这个正在成形的市场,才甘愿投资农业,为未来的高收益奠定基础。
  第二,政策允许,地方鼓励,占有或控制农村土地的最佳时机已经到来。
  土地属于稀缺资源,其独占性、不可再生性导致土地的价格易涨难跌,在我们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尤其如此。从长远看,土地流转是一个难以逆转的趋势,中央控制的是流转的速度,强调的是尊重农民意愿。目前,由于务农不赚钱,很多农民都选择了外出打工,其流转土地的意愿较强,流转的价格也不高。对于工商资本而言,此时介入农村土地流转,可以低价获取大量的稀缺资源。一旦将来有机会将农地转换用途,工商资本将获得巨大的收益。

  资本下乡是柄双刃剑,不加引导和限制可能产生弊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多个惠农措施,取消了农业税,提高了收购价格,增加了农业补贴,“三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善。然而,由于耕种规模不大,资金匮乏,技术落后,信息不畅,务农收入仍然偏低。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选择了外出务工,一些农村土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从政策角度考虑,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吸引工商资本下乡,通过人才、资金、信息和技术的流入,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增加农业的科技含量,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然而,实践中,一些地方往往重鼓励轻引导。资本的逐利性及谈判能力的不对称性,导致工商资本下乡在一些情形下不但没有给农民带来实惠,反而产生了不少消极影响。
  第一,土地流转期限太长,规模太大,速度太快,农民面临失地的风险。
  为了获取稳定的回报,工商企业下乡时,承包期限有时长达三十年。若涉及“四荒”地,租赁期限更是可能长达五十年,甚至是七十年。除流转期限较长外,土地流转的规模也十分可观,不少企业动辄就是几千亩,甚至是几十万亩的规模。不少合同约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如果农民要收回土地,则需要对工商资本对土地的改良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作价补偿。农民不能支付补偿的,土地则由工商资本继续承包或租赁。
  资本关注的是长远利益,农民看到的是眼前利益。如果不考虑二者在知识、能力上的差别,不及时出台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政策和限制措施,农民可能会在事实上失去土地,成为土地流转的受害者。
  第二,农民的意愿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强迫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企业在介绍其投资农业的经验时,往往建议资本下乡时最好“与集体签订合同”而“不要与农民签订合同”。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往往强迫农民解除承包合同,将集体的所有土地或大部分土地低价承包或出租给一家企业。这种作法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大行其道,究其原因还是利益驱动。地方获得了政绩和税收,工商资本低价获得了稀缺的土地资源。整个交易链条中唯一受损的群体可能就是农民。
  第三,非农化、非粮化现象严重,若不加以纠正,势必会加剧通货膨胀,影响粮食安全,扰乱城镇化进程。
  根据现有政策,中央对企业流转土地后是否种粮没有严格要求,只是强调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部分工商资本在“圈地”后并不发展农业,甚至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在一些地区,工商企业租地种粮食的只有6%。即便承包、租赁的土地用于农业用途,工商资本也往往选择种植经济作物,定位高端市场。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高收入群体的食品安全固然有了保证,但是由于供应减少,食品价格全面上涨或将难以避免,这将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最终可能会影响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第四,农民的心理、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增加了不稳定因素,给农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不少地方在宣传资本下乡的好处时,往往强调农民可以从中获得双重好处:既可以获得土地租金,又可以获得工资收入。这种说法,对能够进入下乡企业工作或外出务工的人来说确实如此。然而,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经营成本,仅有约20%的农民能被下乡企业雇用。很多留守农民面临既无法进入企业打工,又无地可种的窘迫局面,生活质量不升反降。这势必为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资本下乡需要政策引导和法律规制

  经验证明,适度的规模经营有利于土地整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产出率。对我们这个缺少优质耕地的国家而言,土地适度集中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资本下乡的积极作用,国家应制定细则,完善法规,对资本下乡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制。
  第一,从战略高度上认识粮食安全问题,坚持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需要的不仅仅是吃得饱,还要吃得好,吃得安全。坚持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对内也是一种政治承诺,对外是一种战略威慑。只有坚持农地面积不减少,我国的粮食安全才能够得到保障,进口粮食的价格才能处于可承受的区间,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才能得到巩固和提高。
  第二,坚持农村土地基本制度不动摇,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打消农村土地私有化的预期。
  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纵观世界各国的经验,二战后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主张推行以资本为主导的农业,没有哪个国家制定政策法规改变农民家庭经营的方式,而是都在改善农民家庭经营的环境,为他们提供组织化生产的条件。目前,市场上关于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传言很多,大量资本下乡承包耕地、林地和荒山,跟这种预期有关。中央应及时表态,重申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动摇。
  第三,制定“正面清单”,明确工商资本能够进入的农业范围,设立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制度,坚持用途管制,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中央政策也多次强调,工商资本应当投资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环节,与农民共同发展、共同富裕,而不是取代农民。事实上,鉴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为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土地产出率,许多国家都有限制工商企业直接经营农地的法律规定,在监管方面也有比较成熟的经验。我国应充分总结国内外的经验和教训,制定资本下乡的“正面清单”,对工商资本承包、租赁农村土地设立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推广使用土地流转标准合同。
  第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基层民主,加大投入力度,提升农民的谈判能力。
  由于利益驱动,实践中各种违法乱象并不少见。鉴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应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农户合法财产权利,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流转的是经营权,承包权不变。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土地流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但具体措施应当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后出台,试点启动之前应获得必要的授权。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依法行事,不得擅自替农民做主。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必须经村民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此外,政府还应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农民协会、合作社的发展,落实各项惠农措施,通过科技下乡、人才下乡、信息共享、财政补贴、利息优惠等措施鼓励农民从事农业发展,增强农民的谈判能力和议价能力,平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工商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改变单个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第五,正确理解、严格贯彻中央政策精神,加大执法力度,坚决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当前,在我国很多地区,土地对于农民有着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保障作用,大量农民依旧把务农视为最重要的谋生手段。中央不反对农村土地流转,但强调流转的前提必须是依法、自愿和有偿,强调的是适度规模经营。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的精神概括起来就是“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因此,土地流转必须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的合同一律无效,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对于土地流转过程中和资本下乡后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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