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配售应放权市场
2014-01-16   作者:梅菀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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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监管层首次引入了券商自主配售机制,但从首批拿到批文的拟上市公司来看,大部分主承销券商依然延续了之前抽签制时的按比例配售原则,同时,部分公司虽然在其招股书上体现了自主配售内容,但多半遮遮掩掩,唯恐被“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的指责淹没。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市场的不成熟导致监管层仍顾虑重重,参与主体更是如履薄冰。

  不可否认,我国资本市场的新股发行体制在不断改革并完善的进程中,2004年12月询价制的推出,国内IPO发行程序已与美国等成熟市场基本一致,而之后网下发售不论是对入围投资者按资金比例配售、抽签配售,还是本次改革后加入的按价格由高到低剔除10%的最高申购量,我国的IPO定价过程基本遵循了“荷兰式拍卖”,对所有投资者制定统一价格,未能充分发挥价格对新股发行市场的调节作用,以及对投资者、承销商和上市企业的约束作用。

  累计投标询价制的灵魂即是赋予市场新股发行的定价权,但我国在引入这一制度时却把这个核心问题丢掉了,对所有申购者采用单一价格以及按照申购量比例配售的方式大大降低了投资者价格发现的积极性。

  在新股发行定价过程中,某些投资者对公司价值、行业发展前景等关键信息可能掌握得更充分,而这些信息在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至关重要,为了促使上述投资者提供基于客观信息的准确定价,在配售过程中承销商需要建立相应的补偿和激励机制,比如同价格时给予更多配售量,或者以相对低价配售,否则,上述投资者可能隐瞒信息,这将提高IPO抑价和融资成本。在此次改革之前,我国新股发行对所有投资者采取同一价格,网下按比例发售,承销商作用缺失,具有信息优势的投资者也无动力提供准确报价。

  参照成熟市场的新股发行配售以及定价体制可以发现,第一,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成熟,发行新股过程中量和价决定逐步还权于市场;第二,网下配售比例普遍较高,如美国一般为90%的总发行股数放在网下配售,香港一般也在85%以上,这主要是因为网下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信息优势,而承销商也可借此培育长期投资者,以利于日后新股承销、定向增发、债券发行等业务的顺利进行。

  香港市场改革之初存在的问题和国内类似,即散户持有市值相对较高。基于此,1994香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时,虽然引入了累计投标询价制度,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确定新股价格,但并未放弃固定价格发行制度,前者适用于国际配售部分,供包括香港在内的国际投资机构及专业投资者认购;后者适用于香港认购部分,供公众及机构投资者公开认购。

  在海外成熟市场,赋予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权同样遭受颇多非议,比如自主配售所导致的“代理问题观”认为主承销商通过其配售权可以从未上市PE/VC股东处获得未来更多的承销业务资格,可以向提供给券商更多经纪业务佣金的投资者配售更多新股作为回报,向关联基金低价配售或者配售较多新股以提升其业绩等。

  毫无疑问,自主配售机制是现今新股发行获取合理定价的最有效手段,也有利于培育新股发行市场上成熟机构投资者。监管层应该顶住各方压力,扩大专业的机构投资者配售比例,还新股发行定价权与市场,加强投资者教育,如此才是解决现今各种问题的长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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