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违规即退市应尽早实施
2014-01-14   作者:曹中铭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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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年会上发表演讲时表示,证监会将继续研究改革完善退市制度,重点解决上市公司重大违规如何退市这一难题。肖钢的表态,再次引发市场对于退市问题的关注。
  因为违规成本低的“劣根性”一直未能消除,A股市场中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然而,即使是像绿大地、万福生科等如此恶劣的造假上市行为,也囿于制度建设上的缺陷,监管部门无法责令其直接退市。因此,许多企业不惜通过包装粉饰的方式寻求上市。而一旦成功挂牌,则“被退市”将变得很困难,而造假者却可从中获取巨大的利益。去年IPO专项财务核查,最终先后有280家企业退出,已经从侧面说明了问题所在。
  鉴于A股上市公司频频发生违规行为的现实,笔者呼吁重大违规即退市的措施早日实施。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如果责令其退市,笔者以为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是法律依据问题。责令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退市,首先需要有法律上的依据,然后监管部门才可依此制定相关制度。绿大地、万福生科之所以没有“被退市”,主要是现行证券法并没有规定造假上市就必须退市。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正是有了此规定,该退市的公司没有退市,不该上市的企业纷纷在A股挂牌。
  其二是哪些重大违规行为应该退市。沪深交易所虽然对退市制度重新进行了修订,但A股市场的退市门槛仍然偏高是不争的事实。如美国纽交所制订了如下退市标准,如果上市公司的操作违反公共利益;或者上市公司没有及时、准确、充分地向股东和公众披露信息;财务报告有虚假;经营或财务状况不能令人满意等,将会被退市。上述情形在A股市场可以说频频出现,今后如果再次发生,是否该退市呢?笔者以为,像包装粉饰业绩造假上市、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上市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与资本市场整体利益的(如光大“乌龙指”),这些上市公司都必须被“扫地出门”。
  其三是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上市公司退市之后,投资者利益如何保护,显然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如果上市公司因违规行为被退市,最终却由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来埋单,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而鉴于被退市是因上市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引起,所以上市公司理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投资者出现的损失。如果相关上市公司无法补偿投资者,可采取拍卖其资产等手段来实现。
  其四,对于因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导致退市的,应该禁止其通过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重新上市。总之一句话,对于这类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的大门要永远对其关闭。这既是严惩违规者的需要,也是警示后来者的基本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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