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监管宜疏不宜堵
2014-01-10   作者:张茉楠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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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茉楠

  随着近日所谓“107号文”在民间的流传,关于加强影子银行治理话题迅速升温。到底该如何审视中国影子银行?又该如何治理影子银行呢?
  事实上,监管与创新这对相生相克的矛盾是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永恒课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各国监管当局提出了一系列改进金融监管的方案和建议,如欧盟委员会的《场外衍生产品监管提案》、英国的《特纳报告》和《金融市场改革》、美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巴塞尔委员会的巴塞尔协议III等。这些文件中都注意到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而对中国而言,影子银行的监管和治理更是巨大挑战。近些年来,影子银行系统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的金融结构,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商业银行系统内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是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第二类发挥“准信贷”与“类信贷”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等;第三类是非正规金融,如民间借贷、私募股权和财富管理产品等。根据测算,中国广义影子银行中“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存在监管套利”的影子银行总规模约10万亿元,占广义影子银行规模的40%左右。
  我们须在金融深化背景下全面审视中国影子银行及其风险。一方面,从融资供给端看,随着中国金融脱媒和大量表外资产的出现,特别是金融总量快速扩张,金融结构多元发展,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不断创新,证券、保险类机构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加大,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对贷款表现出明显替代效应。
  另一方面,从融资需求端看,金融危机后地方政府投资大跃进推升融资平台需求,房地产商旺盛的融资需求以及高收益率对居民部门产生投资吸引。特别是近两年,为摆脱信贷规模约束及利率“双轨制”的桎梏,各家银行通过人民币理财产品、承兑汇票、委托贷款等表外业务实现存款替代,绕过监管限制,打通了货币市场、信贷市场与债券市场,获得了爆发式增长。
  所以,一定程度而言,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承担了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功能。影子银行实质上承担了一个连接货币市场和存贷款市场的中介作用,是对传统银行信用扩张渠道的变相替代或补充,这明显不同于欧美等国通过金融衍生产品无限放大杠杆的影子银行体系。
  由此可见,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目的是“由暗转明”并规范其发展,而不是遏制其发展。影子银行监管“易疏不宜堵”,如果一味严控影子银行融资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剧社会融资紧缩,抬升实体部门整体融资成本,对投资需求和实体经济产出形成拖累。
  从这个意义上讲,或许金融监管理念的不断创新要比制定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规则更加重要。建议短期内应重点关注影子银行体系的负债资金来源、负债如金融理财产品的标准化和权利义务明晰化程度、资产结构、资产负债的时间错配程度等问题。长期来看,必须触及制度根源,消除监管套利,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这才能对提供长期稳定的金融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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