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须遏制高速公路收费冲动
2014-01-07   作者:熊志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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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到期怎么办?山东省给出的答案是:一律延长收费期限。面对质疑,山东方面回应称,收费期限届满后,还面临高昂的养护费用,停止收费,单靠政府财力根本无法支撑,而且高速公路免费后,极有可能造成大量拥堵,因此“贷款还清即停止收费”的要求并不现实。

  有媒体对上述理由做了简要概括:一,钱没还完,下面还有巨额养护费;二,等政策,看是否有长期收费政策出台;三,个别路段免费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性和完整性”;四,免费了不好管理。四点理由中,“免费了不便管理”最不值得一驳,也因不值一驳,凭“可能造成拥堵”立论的这一理由成为质疑焦点。

  其他三个理由,同样难以自圆其说。比如,山东省高速公路业内人士透露,费用的分配体制已经建立了,根本谈不上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性和完整性”;至于说一边临时性地延长收费一边等政策,更近于一种投机的技巧,而非理由。实际上,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得清清楚楚,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收费时间上限为15年,已经还完贷款的高速公路应当停止收费。不管未来有无新政策,不管修订中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最终会否确立“高速公路有偿使用,长期收费”的原则,一律延长收费期限显然都与现行规定冲突。

  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基本原则,通行费征收与否,以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是否最终清偿了贷款为决断标准,同时收费以15年为上限。即便15年的收费无法还清贷款,也不意味着公路收费在到期之后就可以轻易地“‘临时性’延长一年”。当然,不是说这些未收回投资的高速公路最终得由公共财政垫付贷款,而在于收费的程序正义不可缺失。程序正义包括拟延长收费的高速公路全部收支状况公开,以及建立在收支透明基础上的听证。显然,并未看到山东方面在这两者上有何动作,通知收费的公函却已层层下达。

  值得一提的是,费改税之后,用于公路保养的养路费,已转换为燃油附加税。相较于养路费式的定额收费,燃油附加税因为与油用量挂钩,更能反映对道路资源的使用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山东省停止了高速公路收费,那高速路上就会挤满了大货车”的极端情况就算出现,仅仅从“谁使用谁承担”的角度讲,也并无问题。同时,它还说明道路养护开支巨大不是延长收费的理由。对于已先行纳税的车主而言,在燃油附加税的基础上再收取通行费,无疑涉嫌重复征收。

  在燃油附加税之外,车船税以及车辆购置税同样具有承担道路养护的部分功能。如果养护费用可作为延长收费的理由,那意味着公路运行一日,收费便不停止,这无疑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基本原则存在抵牾。还贷完结之日,便当是高速公路免费之时,想必这也是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建设初衷所在。而且还得看到,所谓的免费也仅仅意味着免收通行费用,燃油税、车船税等依旧是利用道路资源时的必要成本。遗憾的是,即便是高速公路身上这种基本限度的公共性,也被于法无据的延期收费所蚕食。

  延长收费已经坐实,这一事实会不会因争议而更改,现在难下结论。但当地这种无视程序正义的收费冲动,恐怕是剪不断理还乱的收费乱象之外值得关注的另一点。高速公路收费现象何时得以规范,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这种无视规则的收费冲动能否被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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