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期满岂能随意延长
2014-01-07   作者:徐立凡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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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到期后怎么办?山东省的做法是:延长收费期限。山东省政府官方网站日前公布的一份文件显示,将尚未到期的6段高速公路延长到15年的最高收费期限,将另外9段已经收费到期的高速公路“临时性”延长收费期限一年。而据山东媒体报道,不单是这15条政府还贷性质的高速公路收费期延长,该省其他高速公路管理经营方也均收到了规定收费时限内延长收费期限的公函。

  这一做法显然与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形成冲突。山东省交通厅通过省新闻办官微为此做出的解释:债务余额还有92.4亿元,每年养护管理资金约需1.7亿元;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组织修订,高速公路将有偿使用,长期收费;如果免费了,不好管理。

  这三条理由,至少有两条不成立。首先,尽管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确实难以涵盖不同地区不同收费公路的实际情况,其收费最高年限的规定与当初许多地方借钱修路时所签订的合同期限也难以兼容,但无论《条例》是否在修订当中,地方交通部门没有发布权,更没有提前落实未出台法规的权利。法无规定不可行,是政府部门应遵循的起码程序。其次,免费后不好管理,不是施政的理由。管理格局再复杂,也不宜用公众路权作为降低管理亏本的交换物。更何况,公众难免会怀疑,“不好管理”是否包含现有收费利益格局不好协调的含意。

  诚然,从已知情况看,全国高速公路的盈利情况并不乐观,还债能力在持续下降是普遍现象,这应该是山东省决定延长收费期限的出发点。但是,这一决策出台的前提,是亮出省内收费公路的家底,至少亮出政府还贷性质的高速公路的家底。分别欠多少债,就现有营收水平需要多久偿清,公路养护的成本是多少。这个要求并不过分。高速公路收费政策的调整是典型的公共政策调整,公众有权知道来龙去脉,更何况,这也是政务公开的需要。

  缺乏这个前提,只给出债务还不完的结论,然后推出新政策,其实是缺少了公共政策对于公众的说服和协商过程。程序走得不完整,何来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没有程序正义,收费公路的债务账就是笔糊涂账。同时,不应忘记算另一笔账:正是借助“借贷修路,收费还钱”的历史延承,形成了寄着在其中的复杂利益格局,使得公路收费履约之举,出现了经营公路、借路发财的异化。物流成本难下降,公路乱收费现象的屡禁不止,都与此有关。因此,从更长远的视野看,取消收费公路,比延长收费公路期限,更该放在决策的优先位置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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