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是否落到实处
2014-01-06   作者:黄湘源(资深市场评论人)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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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制未见其影,先闻其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一声既出,便显示出其不同凡响的穿透力和渗透力。

  正如证监会就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答记者问时所说的那样,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注册制的做法不完全一致,但共同点是,新股发行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这次改革意见虽然还没有给出推进注册制的时间表,但围绕信息披露规范做足工夫,牵住了牛鼻子,在较大程度上显示了这一体现注册制最重要原则和最本质精神之核心要素的穿透力和渗透力。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审核制时代,这八个字是以行政信用为背书的。监管部门对失信者再怎么谴责,再怎么惩罚,都像是慈母严父给皮糙肉厚的顽童挠痒痒。相对于那种危乎高哉的圈钱收益,这种不能再低的违规失信成本付出,与其说是严惩,还不如说是激励。现在不同了。根据注册制的审核理念,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审核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也就是说,行政部门和审核机构不再对本该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负责和把关的事越俎代庖,也不会再以行政信用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背书。这种查审分离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证监会的主营业务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也有利于明确失信背诺的责任,将失信背诺赔偿惩罚制度落到实处。

  证监会2012年底的一次专项检查显示,沪深两市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不同程度存在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公司超期未履行承诺。再加上这一年所曝光的万福生科、绿大地等造假事件,可见上市公司失信严重到了何等地步。这与相关监管规定不健全,尤其惩戒力度不足分不开。证监会主席肖钢不久前公开承认,证监会向司法部门移交的案件中有一半以上都石沉大海、不了了之。特别是地方法院对绿大地造假当事人的轻判,更让国人义愤填膺。而证监会由于受制于《证券法》有关规定而对万福生科罚不到位,自身处境也变得非常尴尬。那么,是不是在《证券法》还没有完成修订前,我们对于信息披露的失信背诺就没有办法了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按现在的新规定,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时,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此外,证监会还专门出台了对承诺履行行为的监管指引,正在全面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诚信约束和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环境。

  无可否认,注册制改革的推进离不开《证券法》修法和相关法制建设的配套。但这并不等于在法不到位的条件下,监管者就无能为力。香港证监会在法院支持下判令造假上市的洪良国际以相当于其当初融资总额的10亿港元向公众回购股份并退市的成功案例,对我们就有非常积极的启发和引导作用。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进展告诉我们,只要真正想把“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原则落到实处,改革和创新不仅可以具有突破绵里裹铁的制度性阻力的穿透力,同时,也将具有举一反三四通八达的渗透力。

  注册制在向我们招手。不过,眼下推出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在不少地方也还只是对原有制度的修补,这使得最近一批新股信息发布不免有重蹈以往审核制时代覆辙之虞。说到底,注册制改革就是还权给市场,还权给投资者。不恋权,不恋钱,是促进监管转型的重要前提,也是让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接得上地气,“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精神落到实处,并具有足够充分的突破旧体制老制度传统习惯势力封锁线之穿透力和渗透力的根本保障。振兴沪深股市寄希望于注册制,也就是寄希望于审批者归位为监管者。证监会和投资者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注册制才真正有可能发挥改革的穿透力和创新的渗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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