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责任提醒客户防骗
2013-12-31   作者:唐伟德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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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前电信诈骗案增多现象,内蒙古包头市银行部门近期出台新规:今后在包头市凡是给骗子汇出款的银行营业网点,如果没有尽到对上当者(万元以上的汇款者)的告知义务,要追究柜员和领导的责任。包头市银行系统近日启动倒查机制,对今年10月至12月发生电信诈骗的营业网点和柜员进行追责。(《南方都市报》12月30日)

  提醒客户防骗属于银行的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一度引起很大的争议。因为道德义务不具有强制性,往往对银行很难形成约束,而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也使得银行在未履行相关告之义务之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客户至银行办理汇款等业务,已构成履行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主合同的同时,也应履行因合同产生的附随业务。因此,客户在办理相关汇款时,银行理应给予安全性提示和告知,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1年,江苏省盐城市52岁的冯女士遭遇电信诈骗,在银行柜台汇出45万元巨款。被骗后,该女士以她在汇款时银行没有作出善意提醒和警示,致使她的巨款被骗,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等为由,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其诉求,判决银行赔偿其损失并支付这期间的利息。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银行未能尽到告知和提醒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对责权利存在认识上的局限,另一方面由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地位差距,再加上银行服务质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提醒和告知义务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使得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给客户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犯罪分子手段不断翻新,技术也不断升级,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的银行,理应担负起把关者的角色。如果说连普通的网站都可以提醒用户要“防钓”,银行自然也不能例外。

  而要保证这一基本制度的落实,就必须厘清责任,并辅以相应的责任风险。包头市银行部门实行责任倒查,对不填写告知单而发生万元以上诈骗案的,要追究柜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既是对银行自身的负责,更是对客户负责的必然选择。

  当然,这种责任不仅应当包括行政责任,还应附带必要的经济赔偿,也不能仅限于万元以上,而要对每笔汇款都一视同仁。总之,包头市此举是银行为落实“以客户利益为中心”迈出的可喜一步,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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