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起中小投资者 权益保护制度伞
2013-12-30   作者:证券时报评论员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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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年后,当我们回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时,一定会记住2013年12月27日。这一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用一份专门性制度规定补上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最短的短板。

  专门为保护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台高规格的文件,前所未有。之所以如此兴师动众,是因为“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而且“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决策者制定的改革路线图中占有一席之地。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此次《意见》出台,也是对三中全会精神非常高效的贯彻落实。

  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中小投资者权益需要保护。与中国足球球迷相似,中国资本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总是扮演着一种悲情角色,他们抱着增加财产性收入的美好愿望进入市场,却要频繁面对遭遇财产性损失的尴尬现实。投资受损固然同资本市场阴晴不定的特点有关,但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性缺陷责任更大。

  从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来看,中小投资者权益应该保护。保护中小投资者当然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但追求公平并不一定会牺牲效率。回望中国资本市场20多年的发展历史,每当中小投资者得到较好保护时,市场都会迎来阶段性繁荣。正如证监会主席肖钢所言:“真正捍卫市场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就必须旗帜鲜明地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不仅需要发自内心的意愿,还要有行之有效的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既是决心坚定的宣言书,也是具备可操作性的方法论。关于投资者保护,以往的规章制度内容零散、规定笼统且层级较低,缺少具体措施和执行办法,表态性的“一句话”规定较多,最终都成为可操作性差的摆设。此次以国办的名义发文,解决了顶层制度供给的问题,有助于多方合力保护中小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理想制度体系应该具有这样的特点: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能够确保投资者的参与权,为投资者提供纠纷解决机制和帮助投资者尽快获得赔偿。观《意见》全文,可以发现一以贯之的逻辑,围绕着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求偿权等投资者基本权利,全面构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

  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意见》要求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意见》要求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无疑会有助于增加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权;上市公司退市保险机制和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的引入,也会降低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获得赔偿的难度。

  需要指出的是,出台《意见》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确保投资者在市场中一定可以满载而归。在受到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和市场保护的同时,中小投资者也需要做好自我保护。监管者有责任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但没有义务保证投资收益一定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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