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办法仍待完善
2013-12-18   作者:曹中铭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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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IPO新政之后,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这标志着优先股离市场越来越近。

  纵览《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优先股股东权利行使、发行条件等,可谓面面俱到。其中最大的亮点并不是优先股试点本身,而是 “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储架发行制度将首先在优先股上实施。

  既然是征求意见稿,说明监管部门就优先股试点问题需要征求市场的意见。笔者以为,该方案尚待进一步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发行优先股的条件问题。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须满足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其分红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而《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这里面其实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都能达到,但如果其年均可分配利润刚好为优先股一年股息,在分配完优先股股息之后,普通股股东将面临无红可分的尴尬。不发行优先股前,普通股股东尚能获得回报,而在发行优先股之后,普通股股东却颗粒无收,这对普通股东明显是不公平的,此时发行优先股倒不如不发。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提高优先股的门槛,只有那些盈利能力较强或者是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东都能获得回报的上市公司才能发行优先股。

  其次,防止通过发行优先股方式实现“曲线”借壳。在监管部门提高借壳上市门槛以及禁止创业板公司借壳之后,利用优先股“曲线”借壳并非不可能。虽然《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似乎是堵住了借壳漏洞,但由于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在完成转换后,下次同样可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购买相关资产,然后再转换为普通股,如此经过多次操作,“曲线”借壳将变成现实。因此,优先股试点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办法都应该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其三,上市公司能否发行优先股应该通过类别表决。《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相关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于优先股享受优先分配利润且一般情形下股息率并不低,并且上市公司董监高都可成为发行对象,特别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向关联方等实施利益输送,发行优先股时,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实施类别表决。即大小非持股全部回避表决,若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上市公司才可启动发行。

  鉴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可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导致曲线借壳的现象,为了防止类似现象重演,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的,应该不允许其再募集配套资金。只有对优先股制度不断进行完善,优先股才能发挥出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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