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可转换优先股门槛
2013-12-17   作者:曹中铭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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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股根据不同的股息分配方式,分为多个种类; 根据能否转股,还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优先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后,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普通股”。笔者以为,在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打开一扇门的同时,监管部门有必要大幅度提高其转换门槛。

  从境外优先股的发行经验看,优先股的股息率一般都不低。相对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时采取固定股息率,即使其“转换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如果股市行情火爆,投资者也愿意接受转股。如果在目前行情低迷时发行可转换优先股,投资者每年的利润分配有了保障,如果三年后市场走牛,优先股还可转换为普通股,享受牛市盛宴。由于当初确定的转股价格较低,在牛市背景下投资者可以获取丰厚回报。退一步讲,即使投资优先股后,公司股价疲软,投资者也有固定股息率方面的收益保证。

  如果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在优先股成功转股之后,无疑会增加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量,进而对股价形成压力,并影响到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前不久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为了抑制新股的“三高”发行,“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监管部门推出存量发行动机之一是让大小非提前套现,以减缓日后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冲击,而可转换优先股的推出,无形中又让上市公司增加了新“大小非”,其负面效应值得警惕。

  不仅如此,可转换优先股的推出,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曲线”借壳现象的重现。此前在借壳上市与IPO标准趋同的背景下,一些公司为了规避规则通过精心设计实现了“曲线”借壳。可转换优先股的推出,进一步增加了这种操作的便利,根据《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只要其满足不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条件即可。事实上,如果发行的优先股全部转换为普通股后,上市公司同样可再次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历经两次及以上的操作,利用可转换优先股“曲线”借壳即可实现。

  由于可转换优先股存在诸多方面的潜在漏洞,笔者认为,应该大幅度提高优先股门槛,比如可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超过10%的才能发行可转换优先股,有了高门槛,可转换优先股的发行自然会受到抑制,潜在弊端爆发并“危害”市场的机会也就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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