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地方立法还需完善
2013-11-25   作者:唐福勇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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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民间融资一直处于某种灰色地带,如今,这一局面正在破冰,最新的媒体报道表明,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最新审议通过了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这是我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法规。

  这意味着民间融资在未来将从“地下”走向“地面”,不再是灰色交易。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因为高利率收益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近十多年里在全国各地快速蔓延,虽然给民间融资提供了一个渠道,但在这一过程中其巨大的风险也日益显现。禁止民间借贷,不可能;合理监管并放开民间借贷,又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其间的矛盾一直困扰着民间借贷。

  以温州为例,这个近十年来中国民间借贷最为活跃的地区,在2011年,温州发生老板“跑路”潮,当地法院收到的民间借贷案件,达到了1万2000多件。一时之间,民间借贷又变得让许多人害怕起来。

  如今,进一步加大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法规成为新时期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此次在浙江被审议通过可以说是中国民间融资地方立法的一种破冰之举,同时也是民间融资在未来获得合法身份、有法可依地进行民间借贷的一个良好开始与尝试,虽然目前的草案并没有太多的细则,但这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这一法规将会在接下来的民间融资借贷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细则条例,从而真正做到既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又给予民间借贷一种合理合法合规的出路。

  笔者以为,民间借贷以下两方面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其一,民间借贷利率在什么范围内较为合适。目前的法规虽然取消了利率上限限制,但国情还是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现实的情况则是民间借贷利率多数高于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仅以高出基准利率4倍不受保护,一是与以往的规定并没有什么更新,二是对于民间借贷事实上的诸多高利率行为没有起到具体的引导和规范。

  从支持规范的角度而言,如果以法规形式明确,则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需要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否则高利率下的高风险与借贷案件可能会大幅上升。从稳定社会的角度而言,一个适度的借贷利率有利于借贷双方的承受力,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为过高的借贷利率对于小微企业或个人生意而言,其巨大的融资成本并不一定能在经营中消化,如果经营收益达不到利息的偿还,则民间融资的风险就会累积。

  其二,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中对于人数的限制以及对于集合资金的使用方面。一是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是否有足够的人力来进行监管和备案跟踪。二是其法律地位和监管权限民间市场是否认可,是否愿意。三是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的经费来源与服务收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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