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政分权和公共预算体制
2013-11-21   作者:梁秀峰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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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国正在向完全市场经济国家转轨,与此相配套,中国财税改革在现阶段除了要建立公共服务型财政、结束生产建设性财政,还有两个重要的目标——建立完善的财政分权和公共预算体制。

  现行的财政体制建立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此后十几年有局部调整,但没有发生根本变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是,80年代的大包干财政体制虽然在理论上是要使中央地方之间税收同步增加,但在实际运行中,地方以各种方式少缴纳税收,导致中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乏力。分税制体制建立后,中央的财政能力大幅增强,但支出责任却没有同步提升;与此相对的就是地方财力减弱,但支出却增加过快。无论是80年代的大包干财政体制,还是94年后分税制,都没有实现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法治化,财政关系随着中央地方权力关系而摇摆不定。目前的财政体制以及GDP锦标主义和预算软约束,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机会主义泛滥。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为了“保增长”,融资平台的建设上出现井喷,地方政府债务大幅度上升。

  实现中央地方关系法治化、解决中央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关键是要建立财政分权体制。现代财政学之父马斯格雷夫的研究表明,地方政府更了解地方民众需求,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品比中央政府更有效率。因此,中央政府要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地方政府应该有权自主设计其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财政分权体制是与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体制。

  目前的财政分权改革,关键是要建立地方主体税种。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失去主体税种。新一轮的财税改革要通盘考虑,将适宜地方政府征收的财产税等税种交给地方(或新建立)。新的主体税种到底是消费税还是房产税,不管是何种税种,中央政府都要赋予地方政府某种稳定的主体税种,使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有比较充足的税收支撑。此外,在中央向地方的转移支付方面,也要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

  以詹姆斯·布坎南为代表的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指出,政府追求的是自身预算最大化,而不是社会福利最大化。这决定了政府中的部门和个人也有自己的利益,并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也给予中国财政分权改革启示。一个没有良好预算的政府是“看不见的政府”,而一个公民无法“看得见的政府”也难以是负责任的政府。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释放财权、地方政府拥有新的主体税种,并不必然保证地方政府能向民众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以,还要打破目前的预算软约束,还需建立人大监督下的公共预算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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