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金融监管理念已难以应对混业经营新潮
2013-11-19   作者:周子章(中国金融网分析师)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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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观金融的创新欲望非常强烈,而在宏观金融监管层面虽然有所松动,但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以及监管理念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中央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界定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领域中央和地方的职责,意味着金融监管主要以中央为主的局面将被打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这是中央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界定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领域中央和地方的职责,有望打破过去金融监管主要以中央为主的局面。

  自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金融“国十条”以来,包括民营银行以及“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激起了社会各方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金融业的无限遐想。由于依然处于摸索阶段,缺乏相应的监管标准,因此也带来不少风险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受到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冲击,传统银行业机构开始不断通过互联网平台进入虚拟金融领域,混业经营趋势由此呈现出快速发展的状态,不仅通过自身机构网点涉足基金证券等业务,还扩展到了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股份制银行在这方面走得更远,广发银行日前表示,网上营业厅(淘宝店)已经完成运行测试,已于“双十一”正式开业。此举开了国内银行把传统业务搬到电商平台上运营的先例。

  可以看到,一方面微观金融的创新欲望非常强烈,另一方面,在宏观金融监管层面方面虽然有所松动,但是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以及监管理念存在不适应的矛盾,尤其是在全球金融混业模式的状态下,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及体制与金融发展的矛盾增多。

  从宏观金融监管层面来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此前就说了,首先一个大问题, 是金融改革的框架和方案设计由谁协调。目前的“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制度,并非决策机制,而只是个沟通机制,相对比较松散,没有明确的责任约束。第二个问题,是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方面究竟该如何分工。针对金融监管的问题,此前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来负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当然最值得关注的,还是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心问题,这才是根本性的问题。政府在金融业发展方面应发挥何种职能?怎样监管市场和监管金融体系?将来政府和市场应该怎样妥善定位,又怎样来调整监管模式、监管理念、监管技术和监管工具?这都是金融体制改革所面临的焦点问题。

  在全球混业经营的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理念可能需要转变。全球金融危机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早已经将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放开的金融业混业经营重新引入监管机制。2010年,美国通过“沃尔克法则”将自营交易、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隔离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美联储要求商业银行于2014年7月21日以前剥离自营业务。同年,英国则通过“栅栏原则”开始对银行业务分三类监管。2012年,欧盟希望将金融机构中超过一定规模或总资产比例的自营和做市交易业务强制隔离。

  不可否认,监管严格的同时,金融机构逃避监管的手段也更为复杂。比如,美国在将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转入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后,包括摩根大通、高盛和花旗集团在内的投资银行便倾向于重点发展其海外市场业务。

  国内银行业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自去年6月新《基金法》生效以来,我国金融业才开始合法地启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历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业务开始融合。上月,银监会推出的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和债权直接融资工具试点,更正式宣告了传统银行开始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国内金融机构早就通过银行理财业务的创新实现了混业经营,尤其在2011年存贷比红线约束银行资产扩张后,通过同业业务和信托业务相结合的方式便呈超高速扩张之势,无论国有大行和民营银行概莫能外,其中兴业、民生等银行的同业资产2012年末均高达总资产的30%以上。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经济分析处处长闫先东最近披露的银行同业业务的三大好处和三类规避监管的方式可以看到,银行通过同业“双买断”、同业代付、同业通道业务来实现降低成本、降低资本消耗、避免计提拨备和准备金的目标, 实际是个会计监管滞后问题。

  如果说同业资产业务让银行操作如鱼得水,而且监管处于相对宽松的状态,那么针对新的金融策划业务,监管的实践缺乏使得包括国债期货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试点就存在不适应的问题。由于国债期货在国内停顿了18年,监管层和市场对国债期货都存在着相反的预期,而现行交易机制又使市场反应过于平淡,不利于交易价格的正常化。而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目前成了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工具,银行资管业务收益封顶但不问亏损的设计,也违背了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信托责任原则,这些都不利于金融创新可持续发展的。

  从欧美发达国家对金融混业监管改革的总体设计来看,金融监管首先是要与本国本地区金融业发展实际结合,然后是要对混业经营的尺度标准上有一个明确的监管要求。说到底,金融监管的核心正在于如何使金融产品及其产业链运作保持充分的透明度,而这也正是美国2007年暴发次贷危机的最大教训。由此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重点显然不是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问题,而是要探索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产业链如何实现充分透明度的机制问题。据此,才能实现充分有效且适度的监管,而不必忌讳是否采用信用增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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