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土地流转中农民财产权益受损
2013-11-15   作者:王春光(学者)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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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进行农地流转试点,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的角度来说,具有示范意义。但该省一些地方的具体土地流转过程中,行政色彩非常明显,有与农民争利的嫌疑。

  近日安徽省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有媒体将此解读为“农民可以买卖宅基地”,对此,安徽省国土厅有关人士表示,这是对文件的误读,文件中称之为“可以流转使用宅基地”,并非是“买卖”。

  媒体之所以如此关注这个问题,是因为农村土地是农民唯一所拥有的最有价值的资源。而在过去二十多年中,农民在土地收益分配中所占比例之小,是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因素之一。针对这一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出的三点政策指向显得非常重要:建立和健全城乡发展的一体化体制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

  这三点中最核心的是农民财产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何做法的前提原则是不但要确保农民的财产权不受损害,而且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权。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去观察和分析安徽省在农村土地流转上的做法。

  迄今为止,安徽省在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信息上并不具体详细,仅就现有获知的信息,我可以做这样的分析:首先是土地确权是为确认农民财产权所作的先置性工作,值得肯定。没有确权,难以分清财产归属。

  再者,土地流转是财产权实现的重要形式。但是,土地流转需要有公平、平等和合理的机制。首先是产权所有者是自愿的,而不是被强迫的,包括行政强迫、暴力强迫和欺骗性或引诱性强迫等;其次,要有一个信息透明、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再次是对不当、违法行为有独立的、公平的制裁和惩罚机制。目前来看,这些条件和机制安徽省还并不具备。

  更值得警惕的是,在安徽一些地方的具体土地流转过程中,行政色彩非常明显,不少农民并不愿意将土地流转给公司或大户,当地官员却说是:“宣传力度不够……需要做大量工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该省提出“力争到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50%以上”,这是典型的运动式土地流转或者土地流转运动,很容易伤害到农民的财产权益,显然不符合中央的政策要求。

  我非常赞同三中全会的提法,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给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益,但是,现在很多地方的做法却违背这一点,甚至出现假借中央的名义而行侵害农民权益之实,这在过去的十多年中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当务之急是,要从土地法和土地政策修改上去落实三中全会的精神,让农民在法律上真正能拥有对土地的权益。在现有的土地法律框架中农民是非常弱势的,根本不具备自主的产权和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而地方政府却具有强势的甚至不受任何约束的土地处置地位,因此,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农民的利益往往就会被忽视和侵害。这就是我们要高度警惕各种在土地上以为农民增收、推动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之名行与农民争利之实的做法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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