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宅基地是农民正当财产权利
2013-11-15   作者:舒圣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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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安徽省政府在官网发布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有媒体将此解读为“农民可以买卖宅基地”。对此,安徽省国土厅有关人士表示,这是对文件的误读,文件中称之为“可以流转使用宅基地”,并非是“买卖”。

  安徽省这份文件,最受关注的部分无疑是对土地流转的新表述:2015年底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具体到宅基地,则是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

  显然,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包括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而对农民个人宅基地,如果你不用或者用不了,退出来有补偿激励,如果不够用或者要换地方,则可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具体流转方式是什么呢?媒体理解为可以买卖,但安徽国土部门又称并非买卖,那大概就只能向集体租用或者与其他农民交换。殊不知,在我安徽老家,私下的宅基地买卖已经很平常,只不过大多是本地农民之间,而没有外来资本的介入。

  当然,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与农民个人宅基地,采取不同的态度也是有理由的:因为前者是集体所有,土地出让仅涉及村民分红多寡;而后者是农民个人所有,如果卖了可能就没地方住了。但是,相比于集体土地,宅基地与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子,那才是农民真正的、最重要的个人财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就不能将宅基地与农民个人房产排除在外——不能买卖的流转,绝对不是真正的流转。

  赋予农民买卖宅基地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农民就会不顾一切地将宅基地卖光,然后住无所居流浪村头。一方面农民会有买卖的理性,另一方面也还可以从集体或他人处再次买到宅基地。关键是,我们要让农民的宅基地和房产从沉睡的资源变成显性的、恒久的财产,分享土地市场价格上涨带来的红利,可以用来抵押贷款,也可以用来养老,还可以用来进入城镇安家。

  因为有农民对私人财产的买卖理性,只要真正尊重农民财产权利,不搞强制拆除强制买卖,其实并不需要过分忧虑宅基地买卖;真正需要忧虑的倒是农村集体土地,无论是对外出让还是对外出租,腐败问题绝对不可不防。因为集体土地流转对村集体而言是极大的权力诱惑,如果不能很好解决腐败问题,土地流转收益很可能会被非法篡夺,造成新的既得利益阶层和暴富群体。

  其实,只要是承包到户的土地,就不应由村组织“代民做主”,是否流转、如何流转都应由承包户自己做主。就算是其他集体土地,也应帮助成立相对专业的组织,建立相对完善的流转制度,一方面提高村集体谈判博弈的能力,一方面避免之前已在城市广泛出现的土地交易寻租腐败。“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需要在确权、自愿的基础上实现同地同权,同时完善制度预防腐败,如此,农民才能真正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弥补日益悬殊的城乡收入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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