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政制度是国家治理基石
2013-11-14   作者:徐立凡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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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财政制度的现代化。全会公报也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并两次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这一重要命题。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点明了目前的财税体制中还存在许多无法与社会、经济发展适应的陈旧弊端。实际上,这些弊端也早已显露。比如,由于预算体制不够科学化专业化,导致国家财政资源的部分错配,一些吃得过饱的部门单位,为了保持下一财年的财政额度,一到年底就突击花钱,不仅助长了奢靡之风,制造了寻租黑洞,还使政府公信力受损;又如,税收不能完全体现公平税负和调节贫富的功能,中间群体、中小微企业税负过高,而富裕群体和个别行业税负过轻,导致群体与群体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收入差别过大,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无法真正实现“国民待遇”的平等;再如,地方事权和财权的不统一,刺激了一些地方政府征收“过头税”和乱收费的冲动,打乱了宏观调控应有的一致性。

  这些问题都曾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寻找弊病源头,否则,抑制经济增长和激发社会矛盾的因素就无法剔除。

  三中全会报告对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有较为详尽的论述,即“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这也为今后将要实施的具体改革措施指出了方向。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需要通过预算编制和审议的专业化,以及三公消费的透明化,为公共财政的善用提供机制保障。可以预期,预算编制的改革将随之而来,而三公消费也有望得到更刚性的约束。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需要尽快实现地方事权和财权的统一。从财政角度而言,这就要求一方面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其效率,另一方面,需要培养地方稳定可靠的税源,以此调整其施政惯性,克服重视财政税费来源不重视民生需求,重视短期效益不重视长远利益的弊端,实现与中央调控的进一步协调。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需要降低总体税负水平,以此营造出普遍的创业创新氛围,增强社会的普遍活力。当然,税制的改革,并非税负的全部下降,而是通过有升有降,达到总体税负的优化。

  可以期待,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很快就会启动。改革不是“拔鸡毛”,而是让央地政府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财政关系更加通畅。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和社会都将得到更多的养育,而公平与正义也将获得更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兑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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