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治污“猛药”还需猛治
2013-11-07   作者:慧依(北京 教师)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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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日前就做好今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出通知,提出可实施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禁止露天烧烤等强制性措施。通知要求,当发布最高级别预警时,采取大型户外活动停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等措施。

  近年来,每到冬季特别是北方地区进入采暖期后,季节性燃煤造成污染物排放量剧增,同时逆温、静风等不利气象条件频繁出现,造成我国部分地区雾霾天气频发,对公众健康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环保部今年专门就加强冬季大气治污发出通知,制定重污染天实行企业停产、学校停课、大型户外活动停办等措施,手段之严、力度之大前所未见。在北京,根据上个月通过的《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当发布空气污染红色预警时,将实行“停产”(部分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停工”(部分土石方和建筑拆除工地停工)、“停放”(全市烟花爆竹停止燃放)、“停烧”、“停车”、“停课”和“一冲”(道路保洁)等应急措施。

  北京部署空气污染最高预警下的“六停一冲”,环保部出台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最严措施,都体现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大气治污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不无悲情地表明,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已到了非下“猛药”严加治理不可的地步。具体的看,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企业排污、燃煤、建筑扬尘、机动车尾气,因此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汽车行业等是大气治污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和环保、交通、住建、市政、国土、工商等职能部门,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主体,对上述责任主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行统一监管。大气治污有两大关键,一是监管主体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管,二是其他部门、司法机关、人大和社会公众要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后一种监管往往作用更大,压力也更大——只有加大后一种监管的力度,才能强化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压力,通过他们将压力传导到工业企业、建筑企业等大气治污责任主体,令治污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把各自承受的重负和压力,转化成为积极参与治污责任的动力。

  如果说,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依法对环境监管违规违法、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追究,直至对有关人员处以刑事制裁,是为大气治污开出的一剂“猛药”,那么在空气污染最高预警下实行停产、停课、限行甚至“六停一冲”,则是比前者涉及范围更广、干预力度更猛的一剂“猛药”。重症需下“猛药”,“猛药”还需猛治。在重污染天气下采取应急措施,同样需要强化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需要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在环境应急监管中的违规违法、失职渎职行为,同样要依法严加追究。

  不难设想,实行停产、停课、限行或“六停一冲”,将对整个城市运行和居民生产生活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按照传统的认识,如此巨大的代价是一个城市难以承受的,非到万不得已,绝不能采取此类非常措施。但是,现在我们迫切需要转变传统的认识,必须认识到,重污染天气已经成为城市运行的严重障碍,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生命健康构成重大威胁,如果不能消除这一威胁,其他一切都将失去意义。我们必须确立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宁可最大幅度压缩城市运行和生产活动,放弃一时的GDP增长,也要最大限度遏制环境恶化势头,切实保障居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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