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会否催生皮包公司
2013-11-06   作者: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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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重大改革。这场改革将会引发一连串的法律效应,值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方面,这部公司法实行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不仅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最低注册资本,而且规定公司的出资人必须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一次性缴纳出资。为了贯彻落实公司法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如果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我国刑法之所以将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刑罚化,是因为当时我国市场取向的改革刚刚确立,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官员还是参与立法的专家学者,根本不了解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缺乏了解,为了防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试图以刑罚的方式保障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制度贯彻落实。事实证明,这样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既没有可操作性也没有实际意义。

  更令人感到忧虑的是,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导致一些技术人员根本无法设立公司,从事技术的推广和产品的销售,一些设立公司的中介机构打着为技术人员服务的幌子,与公司注册部门的工作人员串通一气,直接或者变相规避国家的法律,结果导致我国公司注册登记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正因为如此,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作出了修改,规定出资人可以分期缴纳出资,最低注册资本的数额大幅度下降。但即便如此,注册资本最低数额要求仍然将许多创业者挡在市场大门之外。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实际上就是要打破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让创业者自由地进入市场,自由地注册公司并且开展各种经营性活动。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今后在我国注册公司不需要最低注册资本,理论上的一块钱也可以注册公司,公司可以根据章程的需要随时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公司的出资人实际缴纳出资。这样的规定不仅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坎儿,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激发创业激情,从而缓解我国当前所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

  然而,正如一些人所担心的那样,这样的改革会不会催生大量的皮包公司呢,到处招摇撞骗呢?这个问题的潜在含义是,政府应当对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背书,公司注册之后,政府有义务及时审查公司的资本状况,有义务对公司是否能够履行合同进行检查。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主导思维逻辑。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不可能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变,不可能对每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法律上的担保。市场主体应该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妥善地选择交易伙伴,主动地调查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如果市场主体把自己的责任推卸给市场监管部门,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将会耗费大量的国家资源,而且更主要的是,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权钱交易腐败现象。正因为如此,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禁止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每一个具体的交易活动中,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干预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活动。

  公司法的修改是充分尊重契约自由原则的表现,是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我们有理由对这项改革充满期待。当然,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之后,还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提交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尽快启动公司法修改的程序,从而使我国的公司法成为促进创业的助推器,成为激活我国市场竞争的播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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