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企改革 不妨一试金股制
2013-10-29   作者:余丰慧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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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丰慧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国研中心发布的“383”改革方案报告,备受舆论关注和热议。这表明国内外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热切期望,同时表明对新一轮改革内容、重点和措施的极大关注。

  国研中心发布的“383”改革方案中关于“推动金融体系改革”中的一项内容引起笔者关注:“大幅降低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通过金股等国际通行的股权形式和有效监管,体现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从国研中心“383”改革方案看,国有企业改革占据较大篇幅。这么多年,国企改革取得了巨大进展,特别是基本实现了公司化治理结构的改造,一大部分实现了上市运行。

  如何既能实现国家对国企的控制力,不使其利用强大优势与民争利、侵害国家利益,又能激活国企活力,使其真正成为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一份子呢?笔者认为,金股制或是有效出路。

  金股是一种股权创新,最早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于1984年实施英国电信的私有化方案,在10年的3次减持过程中,英国政府完全放弃其拥有的股权与收益,只保留了1股金股。

  金股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否决权,而不是受益权或其他表决权,金股通常只有一股,几乎没有实际经济价值。主要是国企在私有化过程中,国家保持对企业的控制力而开出的对公司具有一票否决权的条件。从而防止和监督企业在商品定价等方面侵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到国计民生,侵害国家利益等。后来,金股制成为发达国家国企股权多元化后国家对企业控制力和监管的普遍形式。但是,意义却与全资或者控股完全不一样了。公司日常决策全部由出资人说了算,国家几乎没有与企业在利益上的纠葛。

  金股制在中国也有过实践案例。2007年7月,在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48%股权案例中,哈尔滨市国资委对哈中庆保留1%的金股。国资委代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否决权。例如在涉及安全稳定供气、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上,哈尔滨市国资委有权行使否决权。此外,收购方承诺,确保拥有1%股权的国资委在哈中庆董事会中至少拥有一个董事席位。

  既然“383”改革方案中将经营风险最大的国有金融机构列为实施金股制对象,那么,其他国企包括央企改革都可以引入金股制。不妨将涉及国计民生、社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等国有企业实行金股制改革。从宏观层面来看,对国企实施金股制改革将使得我国整个微观经济细胞完全在平等、公平起点上竞争,将彻底激活市场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高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涉及国计民生项目仍然牢牢控制在国家手中。

  从微观层面来说,一是金股制通过国企股权多元化改革,企业将彻底置身于市场之中,彻底改掉行政化、官僚化的陋习,管理层将彻底由股东市场化选择,行政化任命将一去不复返。

  二是通过国企金股制改革将收回的国有股权资金充实到社会保障资金里,将彻底解决社保资金不足问题,将彻底构筑好扎实的社会安全保障网。截至2011年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达85.37万亿元,加上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资产在100万亿元以上。如果通过实施金股制、逐年减持股份,能够收回50%的话,就足够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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