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格处罚”的尴尬
2013-10-21   作者:皮海洲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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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

  在上周末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披露了对万福生科案、天能科技案和新大地案的处罚情况。

  近年来,证监会的执法效率明显提高,同时强调大幅提高违法和失信成本,处罚就高不就低。在上述三个案件中,万福生科案涉及的7名平安证券当事人便受到了“顶格处罚”。

  “顶格处罚”体现了证监会执法的严格,不过我们也看到,在万福生科案中,主角万福生科公司基本上平安无事,证监会只是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万福生科罚款30万元。虽说万福生科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最终的处罚无非是缴纳募资金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而已,该公司的上市资格则丝毫不受影响。也就是说,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案“顶格处罚”的结果,并不能让该公司直接退市。这样的结果让投资者难以接受。

  当然,这并非证监会不作为,其根源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惩处不力。比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这样的罚款比率甚至比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还低。面对这样的法律条文,证监会也无能为力。

  所以,就证监会执法来说,“顶格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但从执法效果来看,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计,只有“顶格处罚”又是不够的,还必须尽快修改以《证券法》为代表的资本市场系列法律法规,从立法的高度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只有如此,“顶格处罚”才能真正威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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