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应有一个较高起点
2013-10-10   作者:杨涛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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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关征收遗产税的问题又引发广泛关注和议论。此前,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也表示,要“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其实,早在2004年,有关部门就推出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遗产税这只“靴子”迟迟未落地,其原因就在于全社会对于征收遗产税的正当性,对经济发展和财产外流的影响,以及征收的条件,征收的数额等远远没有达成共识,贸然开征这一税种,恐怕引发负面社会效应。
  在我看来,遗产税迟早会征收,这不仅在于许多国家已有先例(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停征),而且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确能促进经济发展、鼓励人民创业。目前,我国贫富悬殊问题比较严重,通过遗产税将一部分富人的财产转移补贴社会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社会开支,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保障底层民生。但是,开征遗产税应当具有两个前提,一是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二是必须完善财产登记、财产申报公示和资产评估体制。
  除此之外,关于遗产税开征的最大问题在于如何征收,以及征收的额度。其实,遗产税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征收规则合理,能缓解贫富悬殊问题,反之则可能打击中产阶层和造成资本外流。目前,我国的中产阶层还不够壮大,因此,遗产税的起征点不宜过低,以避免损伤中产阶层。此前,有媒体报道,遗产税起征点拟定为80万元,这是当年“草案”提出的标准,在通货膨胀加大的情形下,这个标准实在过低。有专家提出应当以500万元为起征点,许多网民提出应当以1000万元为起征点。我个人赞同以500万元为起征点。
  其次,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我个人也支持累进税率,数额到达一定程度才适用较高税率。有专家认为,我国遗产税征收最低30%,最高应60%。我觉得高了。遗产税率太高容易逼资本外流。目前美国个人遗产税的起征点较高,为500万美元,夫妇是1000万美元起征,税率为35%。我认为,税率应当设置多层次,起征点的税率不妨设低一些,例如10%,达到一定数额,例如50000万元,则适用最高税率30%。
  遗产税的起征点也不能一成不变,应当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加以调整,就好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是经过了多次调整的。具体可以考虑在将来的立法中规定,遗产税应当跟通货膨胀情况挂钩,每三年或五年通过立法听证,进行调整,使得遗产税征收始终面对富裕阶层。
  此外,遗产税的征收也要与家庭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挂钩。有些一、二线城市,一套住房的价值就超过500万元,而子女也许就继承了一套房,且除了这套房并无其他居住之地。那么,在有关法律中不妨规定对这种情形免征遗产税,但可以对房屋产权设定限制,例如子女将继承的房产出卖时,仍然要上交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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