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发挥互联网金融的“鲶鱼效应”
2013-10-08   作者:苏培科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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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培科

  来势汹汹的“互联网金融”成为近期讨论的焦点,一些互联网企业的暗流涌动和官方人士的积极表态,为互联网金融带来了阳光雨露,但让那些依靠垄断利差和特许经营的传统银行很难适应多元化竞争的“包容性金融”。如果传统银行再不及时调整战略、强化服务意识和布局互联网金融,迟早会被互联网金融颠覆。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当金融遇到便捷、信息通畅、交易成本低、没有属地半径约束的互联网时,会衍生出诸多的商业模式和现代金融服务业。同时,互联网金融具有打破信息不对称和实现陌生人之间的直接融资,会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和增加投融资的透明度,这将对依赖间接融资模式的传统银行业带来颠覆性的冲击。当然,这是理想的互联网金融。目前,互联网金融才刚刚起步,仅是传统金融慢慢介入互联网。现在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转型期的中国经济应该说意义重大,对中国的金融改革和打破金融垄断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尤其在目前中国的改革进入深水区后,中国金融业背后利益盘根错节,利益切割式改革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因为既得利益者根本不会放弃既得利益,如果通过新的商业模式引入带来鲶鱼效应,既颠覆和改变了现有的格局,也会倒逼和推动传统的金融机构加入创新和改革的大潮中,同时多元化的竞争会更加方便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会大大降低交易费用和简化交易手续。
  现在,互联网金融还处于摸索期和概念酝酿期,牌照还没有放开,政策还没有明显松动,这变相地给了传统金融机构充分准备的机会。但是,这种政策保护期不宜太长,否则不利于中国金融服务业水平的提高和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要想让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就必须尽快疏通经济血管,让金融渠道顺畅,让其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
  目前,金融行业诸多体制性弊端导致金融资源很难实现有效配置,亟待体制改革。当务之急,必须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要下决心打破垄断,放开金融牌照,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放弃用垄断、特许经营、息差保护和“圈养”等政策来保护、维系传统的金融服务业。现行的体制严重阻碍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银行信贷资源错配除了金融垄断的因素之外,利率管制下的存贷利差也是决定商业银行行为的关键因素,只有利率市场化之后,银行才会将部分信贷资金分配给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以获取贷款利率上浮的利润。否则,银行很难去冒险支持中小企业。除了银行体系,资本市场应该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的途径和场所,遗憾的是,中国股市没有完全发挥资源配置和协助宏观管理的重任,过度圈钱使得股市经常萎靡不振,很难有效协助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显然,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需要全面深入的改革,必须要改革裁判员与运动员一身兼的“权力发审”,否则让权力配置资本必然会滋生寻租和腐败,也会扭曲市场的功能。
  其次,应该尽快营造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土壤,比如减少政策歧视和监管偏见,包容、允许不同的金融创新在合法合规的状态下自由生存,完善金融产品的保险制度,比如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后,就会为小金融机构创造与大机构公平竞争的环境。只有这样的制度安排,才能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才能减少大小金融机构之间信用度的过度差异,才会降低金融机构盲目求大的欲望,才会让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更加有特点和有特色。
  另外,要营造法制化的市场环境,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强化和完善金融消费者的司法维权途径,全方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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