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过度依赖"以房养老"解决问题
2013-09-16   作者:王心禾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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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计划,有望明年一季度出台。这是我国政府部门首次明确提出“以房养老”模式时间表(9月15日新华网)。
  养老作为基本民生工作,关系着近2亿中国老年人的生存质量和几乎每一个中国家庭。在一度养老金不足的质疑声后,舆论曾围绕拆借补足养老金池、延迟退休年龄等办法广泛热议,但都未得到官方正面肯定。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问题无法回避,各地也积极进行有益探索,但优势明显且能适用全国的模式并不明朗。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出台“以房养老”的试点模式,至少给民众传递了这样的信息:这是一个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办法。但能否如愿以偿,恐怕绕不过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以房养老”如何惠及老人,这无疑是最关键的问题。根据《意见》和媒体报道,所谓“以房养老”,是把老人的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通过数据统计和精算,综合考虑房主年龄、预期寿命、房产若干年后的价值等因素,定期发放给房主一定数额养老金;房主去世后,房产归金融机构所有。
  其实这种模式并非我国首创,上世纪八十年代产于美国。但对这种模式,我国也并非从零开始,前几年曾在南京、上海、北京等地的个别金融机构自发兴起尝试,但均因效果不理想而停滞萎缩。至少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与我国传统“养儿防老”和“祖宅传承”的家庭观念不契合;二是有房的老人通常也是经济上能够支付养老开销的群体,加之受观念影响,选择抵押房子的老人少之又少。那么,以房养老自然应在老人自愿且能够的条件下,才会见效。如果普及老人有限,如何防止这项全国性政策沦为小众也可有可无的选择,是明年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必须克服的误区。
  其次,以房养老模式不应阻碍政府为全体老人福祉作出新的努力。如果说以房养老解决的是有房且观念上逐渐放开的人养老的问题,那么作为基本养老保障的践行者,各级政府理应为没有房子(比如农村集体所有性质的宅基地房、高房价下无法购房的低收入者)、房子不够支撑全部养老需求或观念仍传统的老人公正合法享有幸福晚年履行基本法定职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明确了“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的政府责任,因此“以房养老”等模式终究只是养老金保障养老制度的补充模式。
  最后,以房养老模式还须理顺与现有房屋制度的关系。将养老和房子绑在一起,以房养老模式注定充满很大风险。作为物权法保障的对象,目前房屋产权为70年,到期后如何处置依然是政策盲点。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房子已成为价值高度不确定的财产,能否稳稳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来源,是实实在在的大问题。
  要公允地解决老年人面临的基本生活问题,政府不能过度依赖以房养老模式,最靠谱的办法依然是尽快解决历史旧账,让有付出就有收获在养老问题上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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