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机制是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前提
2013-09-04   作者:项峥(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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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接受《求是》杂志采访时表示,银行的退出机制正在酝酿当中。根据唯物辩证法的精髓,既然有银行的成立,那么必然也有失败银行的退出。可以说,退出机制是净化金融市场、提高金融业稳健运行的重要前提。
  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是金融市场运行中伴生的必然事件。这主要是因为,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资金来源与运用的不匹配、流动性管理的疏漏、管理不当以及宏观经济运行风险等因素,均有可能引发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问题,无法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催生挤兑行为,进而导致金融机构破产。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历史上也均出现过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事件。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2007年至2012年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处置了488家破产银行机构。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2001年的中国香港百富勤以及2010年的日本振兴银行的破产倒闭事件,一度引发了国际市场对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热切关注。
  历史上,我国也曾出现过金融机构破产事件,上世纪的农村信用社破产、信托行业清理整顿以及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都是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历史的重大事件,一度引发了区域性的金融风险。这些情况表明,金融风险无处不在,特别是对于经营货币的金融机构来说,经营失败的风险并不少于经营实体的企业。
  为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迅速有效的退出机制必不可少。以美国为例,2007年以来共有488家银行机构破产,但均未扩大为区域性和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美国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银行机构退出机制。一旦发生银行经营失败事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迅速启动破产机构处置,采取购买、存款保险偿付等方式,有效减少了金融机构破产引发的金融市场阵痛。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体上都有较为详尽、可操作的退出机制。为应对部分中型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影响,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还要求金融机构建立 “生前遗嘱”,以提高破产后风险处置的效率。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事实上还是以国家信用承担了全部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风险。在金融风险处置上,无论是信托行业的清理整顿,还是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都没有一套成熟、系统、完善的破产金融机构处置法律规范来加以引导,很多金融风险处置案例有其自身特点,因而多数金融风险处置经验没有进一步推广和普及的意义。这样一来,我国破产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效率总体上较低,成本高昂,而处置周期却无法预期。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民营资本介入金融领域的深度和广度将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宏观经济运行的波动加大,未来不排除在某些区域、某些行业的金融机构会发生经营失败的风险。因此,建立迅速有效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势在必行,而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前置条件。
  一个稳健运行的金融市场,应该可以内在产生清理机制,经营失败的机构及时退出,健康的机构稳健发展,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意义上确保金融市场发展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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