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2013-08-28   作者:曹凤岐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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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意味着贷款利率已经实现市场化,但存款利率仍未放开。下一步,应进一步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条件,稳妥有序地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其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实现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主要涉及存款保险机构在国家金融体系的自身地位、保费及其分担、保险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中国应建立怎样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借鉴国外成熟做法的同时,从务虚到实质性操作细节,一些争论至今仍存。
  在组织方式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最初启动的资金,是由美国财政部划拨了1.5亿美元贷款,通过收取参保金融机构的保费偿还,至今已还清。其他国家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既有公立的也有私立的,还有公私共同设立的。保险费率方面,美国从1933年到1993年一直实行统一的费率,通过银行的规模而不是依据风险收取保费,其他多数国家也是如此。但也有国家根据存款风险度的不同确定不同费率标准,风险高就高费率,风险低就低费率,相应的赔付标准也不同。
  在保险范围方面,美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时,所有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是强制参加的,各州注册的银行则是自愿参加的。同时,美国存款保险机构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和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
  在赔偿标准方面,理论上所有存款都应当能得到全部赔偿,但实际进行的都是限额赔偿,即让存款人自己承担部分风险。并不是所有款项都是银行支付。国际上对存款保险的赔偿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保险偿付最高标准为人均GDP的倍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标准为三倍,由此得出国内的偿付金额是2万多元,不能保障中小储户的日常生活;另一种国际上比较认同的标准是使百分之九十的存款人得到存款全额偿付。而在具体操作中,各国做法又不尽一致。譬如有的国家确定了最高赔偿70%到80%的标准,美国确定的最高赔偿标准为10万美元。还有一些国家根据不同存款额确定不同赔偿标准。
  具体到中国,如何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各个环节还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譬如,存款保险机构仅履行保险职能,还是除了承担存款保险,还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担负起适当的监管职能,比如应当配合银监会、证监会组成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银行都要参加存款保险,还是仅要求那些存款余额有限、信用较差的中小金融机构参保?一旦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对投资者或存款人的存款是全额兑付还是部分兑付?兑付部分又以多少为限度?
  毕竟从外围环境上来说,中国与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运作程度、资本充足率状况等都有很大不同。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改尚未完成,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刚启动,设计中的费率标准及最高保险金储备规模,既不能定制过高,避免改革中的银行承担过重负担,又要保证一旦有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甚至倒闭,存款保险基金能够赔付得起,发挥保护金融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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