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部际联席并非长久之计
2013-08-22   作者:项峥(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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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银监会从人民银行分设后,同年修订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2008年颁布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但由于各种原因,在此期间 “一行三会”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均未有实质成果与进展。
  直到日前,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从2003年到现在,可谓是“十年磨一剑”,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终于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金融业混合经营趋势,以及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产品的创新发展,均需要加强货币当局与监管部门的协调。从国际上看,混业经营是一个大趋势。从国内看,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的发展态势也已基本确立,国有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控股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平安保险集团控股平安银行,由产业资本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与此同时,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合作日趋紧密,涉及跨行业的金融产品,如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规模、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等等,均出现了星火燎原的态势。在此过程中,监管套利、监管真空的出现,影响到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国务院批复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于推进金融业“大监管”格局的建设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中国要形成监管合力依然任重道远。虽然国务院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同时也指出,“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也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在中国行政运作注重本位利益的现实条件下,或许这仅是一个应对金融业监管需要的权宜安排。特别是人民银行不负责机构监管,各部门的监管格局并未触动,即使可以由人民银行牵头协调,但牵头与负责差别很大,“牵头”如果仅仅是召集会议,牵头人不具备督促职责,那么所谓监管协调可能会是监管信息沟通,在防范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上作用不大。还有,各部门监管领域既相对独立,又有交叉,如何在跨行业和跨市场监管上实现合作,也是一个现实的难题,主要涉及由谁去监管、监管机构与货币当局的职责划分。如果人民银行只是作为会议召集人出现,在跨行业与跨市场监管中不发挥具体作用,也难以真正实现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目的。
  无论如何,“十年磨一剑”,不管是权益安排还是过渡性制度设计,毕竟已经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特别是国务院明确了人民银行的牵头作用,也符合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中央银行作用反思与监管改革的趋势。至于未来我国监管体制如何改革,还需要决策层把握时机,顺势而为,进行重大决策。目前看,应该要落实国务院批复,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实,真正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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