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高官拒任独董,还需制度完善
2013-08-16   作者:张贵峰(湖北 职员)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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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贵州前省长石秀诗、山东前省长韩寓群和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崔俊慧“18万年薪”受聘出任中国重汽公司独董一事有最新进展。中国重汽14日发布公告称,三位先生“提出不受聘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务,本公司尊重并同意三位先生的意见,并不再履行其他聘任程序”。
  3名退休高官拒绝受聘,同时当事公司也“不再履行聘任程序”。至此,最近一直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中国重汽“独董风波”,就事件本身来看,无疑应该说是画上了一个堪称圆满和“皆大欢喜”的句号。因为无论是对于3名退休高官,还是中国重汽来说,这一结果实际上都有利于实现各自的“避嫌”,既有利于退休官员自身避免兼职牟利的嫌疑,也有利于企业避免借用退休高官身份获取不当利益的嫌疑。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这一“拒聘”结果,也不失为是对此前普遍表示反对的舆论的一个不错交代。
  不过,尽管事件本身已画上了句号,但通过该事件所进一步折射暴露出的许多社会现实问题,显然还并没有真正结束,更远远不谈上“皆大欢喜”。首先应该看到,3名退休高官拒聘独董,实际上并没有多少普遍代表性,现实中没有拒聘或早已受聘的类似兼职独董现象还有许许多多。如调查显示,早在2011年,沪深两市市值排前50的上市公司中,有34位政府退休高官任独立董事,全部A股上市公司中有近500名前任官员担任独董。
  更重要的是,还应清醒意识到,在如何有效避免“退休官员兼职独董”问题上,目前我们还存在许多制度上的欠缺,无法从制度上防范类似兼职独董现象在今后的继续发生。一方面,在公务员管理的法律制度上,尽管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这一法律显然又还谈不上完善,仍存在许多值得推敲的疑点。如,相对退休高官所具有的巨大“权力余热”,“三年”的兼职期限限制是否有偏短之嫌?再如,“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准确内涵、明确标准是什么,具体应如何认定?像“前省长”这样职权十分广泛的原地方行政长官,其“原工作业务”范围又是什么?
  另一方面,从“独董”本身角度看,“退休官员兼职独董”现象的大量普遍存在,实际上也与目前我国独董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密切相关。这突出体现在,上市公司独董原本应具有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事实上都没有得到充分的制度保证,并导致独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一种名不副实、严重异化的“摆设”,许多独董不仅缺乏真正不受主要股东制约的独立性,同时也缺乏担任身为独董应有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而在这种不依赖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可成为“独董”的制度现实下,囿于“权力余热”的重要资源市场生态,“退休官员兼职独董”盛行,势必具有某种必然性甚至必要性。
  很明显,在上述两方面制度都能得到有效完善之前,乃至进一步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之前,即便有舆论的强烈关注,退休官员拒聘独董也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只能是难以复制的偶然个案,不仅目前既有的大量“退休官员兼职独董”现象会继续存在下去,而且将来这类兼职现象也会源源不断地持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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