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制度
2013-08-09   作者:段海峰(云南师范大学)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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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的前提与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维护食品安全,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让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参与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当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制度,积累了丰富经验。我们可以在借鉴其他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公众参与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取得实效的基础条件,信息开放的程度和方式直接影响着公众参与的兴趣和效果。政府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获取渠道,那么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很多国家为了保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在判例和成文法中都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内容。例如,美国《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公众有权知晓、辩论甚至提议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而《自由信息法》则采取否定例举式立法,规定不在列表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必须公开。借鉴这些做法,我国可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和食品生产企业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的义务以及披露的方式和场所,使公众能从正规渠道获得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为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供依据和条件。
  建立专家参与食品安全标准与安全监测制度。监管食品安全,首先要有监管标准。食品怎样才算是安全的,需要国家统一标准。如何确定这些标准?在国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出台,在程序上需要公众的参与,尤其是专家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美国,药品管理局吸纳了2100余名科学家,食品安全标准由这些专家制定。此外,国外食品企业一般都制定了食品安全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常常高于国家标准,这进一步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维护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更为重要的是提高食品品牌的可信度,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竞争力。在食品安全检测方面,很多国家也大力吸纳各方面专家参与。例如,美国的食品安全检测主要由分设在联邦和各州的研究所或实验室的专家来完成。我国在食品标准制定方面,也应扩大专家参与范围,建立专家参与食品标准制定制度;在食品安全检测方面,应改变主要由国家管理部门检测的局面,吸收专家参与食品安全检测,以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结果的可信度。
  建立公众对食品安全案件提出公益诉讼制度。无救济就无权利。要确保食品安全,必须赋予受到食品安全威胁的公众有效的救济途径。公益诉讼因其提出诉讼理由的公益性,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公众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作斗争。国外有很多这方面的制度,例如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和居民诉讼制度等,都允许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不管一种行为是对自己有害还是自己并没有受到伤害,国家对胜诉的原告都给予一定奖励。我国也可以尝试建立这样的制度,从而增加食品安全法在诉讼上的可操作性,更好地维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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