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打老虎”应成常态
2013-08-08   作者:龙敏飞(云南 职员)  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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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7日宣布,合生元等6家乳粉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共被罚约6.7亿元,成为我国反垄断史上开出的最大罚单。
  《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国家发改委对数十起价格垄断事件进行了处理,从最初(2011年)的“打苍蝇”(山东潍坊两家医药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700万元)到如今的“打老虎”,背后透露出可喜的迹象。
  尤其是,今年以来,先是1月初三星等6家企业被处以3.53亿元反垄断罚款,接着2月底白酒行业龙头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被罚款4.49亿元,如今6家奶企涉嫌价格垄断被罚6.7亿元,不得不说,这样的力度不小,也是一种社会进步。
  于健康运行的市场而言,反垄断的力度越大,市场就会越清明,这是可以想象的逻辑。
  垄断之害,早已为公众所知、所不齿,毕竟,垄断不仅侵害了自由市场,更侵害了公众的自由选择权。“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垄断格局,蓄意抬高的价格操纵,别无选择的尴尬现实,让消费者饱受垄断之苦。在自由市场里,公众理应有更多“用脚投票”的权利,有更多可供选择的自由,更有“货比三家”的市场环境。可是,垄断一出现,公众在市场中的各项基本权利,几乎都被无情地剥夺了,留下的,只有无奈的妥协与接收,却几乎没有反抗与“不合作”的权利。
  一个常识人尽皆知,营造健康的市场秩序,维持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必然需要《反垄断法》的作为,呵护好必要的市场环境。
  不过,与国外相比,尽管我国在反垄断方面也不断刷新“史上最大罚单”,但力度仍显不够。
  直接比较,我们的处罚力度还相对较轻,最明显一例,就是同样的反垄断处罚,中国针对三星等6家企业的金额为3.53亿元,这与美国罚金12.15亿美元、欧盟罚款6.48亿欧元、韩国罚款1940亿韩元,相去甚远。而间接比较,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罚款可达相关经营者前一年经营额的1%~10%,但此次6家乳企皆在3%~6%之间(此前茅台、五粮液更只有1%),这显然处于一个“中档水平”,加大处罚还有不小空间。
  垄断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生的一个“毒瘤”,只有将“毒瘤”去除干净了,才能“以绝后患”,而如果割一半留一半,这“毒瘤”很可能“再生”,比之前还要难处理。因而,对于垄断企业的处罚,我们不敢奢求一次性严刑峻法、罚得垄断企业倾家荡产,但最起码应给垄断企业以“痛感”,才会形成必要的震慑力。
  不然,如果垄断所得远远超过罚款,即便这次被罚款处罚了,人家下一次还是会照样“垄断”。不为别的,只因为有利益的地方,就有人的觊觎。更何况,垄断处罚并不需要摸石头过河,也无需像登山一般一步一个脚印,只需要有勇气与魄力,是完全可以一次到位的。
  我们在欣喜于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打老虎”的同时,也应有新的希冀。一方面,希望反垄断“打老虎”成为一种常态,且力度可以再大点;另一方面,希望反垄断继续“扩容”,不能止于“选择性打虎”。
  众所皆知,目前反垄断最迫切的领域多事关民生,包括成品油、自来水、信息通信等民生用品与服务。开弓没有回头箭,反垄断的步子既已迈开,就必须持续发力,以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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