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证券市场最有可能取得突破
2013-07-25   作者:熊锦秋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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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人向媒体和上海市纪委举报,拟借壳上市的某公司的董事长涉嫌在生产经营中长期进行商业贿赂,仅2009年就行贿364笔,被指“日行一贿”。
  事实上,商业贿赂现象在我国各行各业非常普遍,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毒瘤,已经侵入商业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商业贿赂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后不久,提出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以及“六项禁令”,反腐之风劲刮全国。但“八项规定”直接约束对象是政治局委员,“六项禁令”的主要约束对象是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党员干部,这些规定更多针对政务领域。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商业贿赂也是一种腐败行为,也就是说,在所有市场经济领域同样需要大力推进反腐败、反商业贿赂行动。笔者认为,在所有市场经济领域中,证券市场是最有必要率先推进反商业贿赂的领域。证券市场涉及千千万万投资者利益,奉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市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尤为迫切,其最大功能就是优化资源配置,而商业贿赂直接破坏公平竞争,使得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商业贿赂行为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目标可谓格格不入、水火不容。
  在证券市场领域,反商业贿赂也最有可能取得突破性成果。在所有市场经济领域,证券市场的约束法规相对来说更为繁多健全一些,比如要求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定期向市场公开提供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有些商业贿赂成本需要走账,这些信息就可能在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中露出蛛丝马迹,从而让社会上的财务专家发现。另外,由于市场涉及到广大投资者自己的切身利益、其监督积极性也相对更强一些,容易形成全民监督局面,而且投资者和各类市场主体涉及各行各业,更能提供隐藏幕后的各种商业贿赂线索。反对商业贿赂,证券市场完全可以作为一个突破口或试验田。
  为打击证券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笔者建议:首先,成立专门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按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建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公安部成立“打击证券市场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办公室,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收集证券市场有关商业贿赂信息。一般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部门查处、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跟进查处,证监会在其中协助查处。
  其次,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对查实的证券市场商业贿赂行为,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
  其三,证券市场要对商业贿赂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单笔1万元以上商业贿赂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上市、再融资;对涉及商业贿赂的人员,无论是行贿受贿,都不允许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主体的董监高。
  其四,完善证券市场制度减少产生商业贿赂机会。比如中技桩业两次谋求IPO上市不成,转而谋求借壳上市,两种上市标准不统一,直接影响市场公平,也让严格的IPO发审意义大降;而且由于借壳上市门槛较低、社会公众对这个审核通道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本身也可能滋生一些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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