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应寻求更大突破
2013-07-19   作者:曹中铭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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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中铭

  证券法修订再次引起市场关注。据报道,监管部门已成立专门小组开展修法工作。
  证券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只在2005年进行过修订。如今,我国资本市场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的证券法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基本要求,对其进行大修亦是大势所趋。
  据报道,此次证券法修订内容将按照10个方面的内容课题。与现行的证券法相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方面受到关注,不仅体现出市场的进步,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
  笔者认为,对市场上出现的新问题,在修法过程中也不应忽视。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A股市场做空机制逐渐完善。像“浑水”式做空行为是否合规的问题,尽管监管部门日前给出的答案是 “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具体认定”,但既然对证券法进行大修,类似问题就不容回避,而是应该作出“明文规定”。
  对证券法进行修订,既要涉及资本市场各个层面的基础性制度,使之更加完善,更加有利于市场的发展与投资者利益保护,与此同时,也要跳出现行法律的桎梏,以寻求更大突破。
  在完善退市制度方面,此前证监会建议调整以连续亏损为核心的退市标准,回归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不再具有相应流动性要求,对投资者权益可能产生现实损害的企业,应当退出相应层次市场交易的退市制度本义。笔者认为这个标准有点“泛泛而谈”,像万福生科这样通过造假实现上市的企业,仍然存在继续混迹于市场而不会“被退市”的可能。鉴于A股市场频现包装造假粉饰业绩上市的事实,对证券法第189条大修时,应明确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实现上市的,应责令其立即无条件退市,由相关单位与责任人员承担司法责任,并赔偿投资者的所有损失。还要禁止其通过资产重组、借壳等方式实现重新上市。
  在完善民事赔偿制度方面,证监会建议在总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经验基础上,建立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统一证券侵权法律制度。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者付出代价是必要的,但监管部门对于市场呼吁已久的集团诉讼制度只字不提,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对违规者进行打击,严惩市场上的违规行为,仅仅依靠投资者的“单打独斗”,一方面无法形成合力,另一方面也常常达不到维权与惩罚违规者的效果。如果推出集团诉讼制度,那么投资者维权的成本无形中将会降低,其维权的积极性将极大地高涨,也能对违规者形成巨大的威慑力。而且,有了集团诉讼制度后,市场上的违规行为必然会有所收敛,反过来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法到底会如何修订,在市场关注的欺诈上市、集团诉讼制度等诸多方面是否会有所突破,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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