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公务员下海有悖法理
2013-07-12   作者:舒天烈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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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近日出台了一项规定,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给补偿金。
  这个鼓励公务员“下海”的规定,是当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一条。可见,其初衷是为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公务员去当民企老板,可以看做人才输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虽然这样的目的可以理解,但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却值得商榷。
  当公务员和老板扯上关系的时候,更会让人联想到权与钱的纠结。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依法辞去公职”之后,公务员会不会利用人脉资源,进行权钱交易?更坏的情况是,如果公务员计划下海,会不会事先就打好埋伏,在职期间已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未雨绸缪”?如果不能回答这些问题,不仅会让人怀疑这一规定的有效性,甚至会带来很多“负面猜想”。
  如果说对于这样猜想,还未免有些诛心,那不算菲薄的补偿金,就很有点名不正言不顺。按照规定,下海的公务员至少可以拿到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还按照工龄另有补偿。公务员工资,本就是公帑,来自财政、源于纳税人。如果是下海创业,“为自己打工”,为何要给予补偿?而这笔开销是否经过人大审议,更不得而知。
  实际上,不仅有是否合理的问题,更有是否合法的问题。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辞职的公务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或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至少需要两年的“隔离期”。而安徽的规定中,也并没有相关的“回避”规定。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政府应有的责任、该做的工作。不过,这也需要尊重市场的规律。比如进行政策扶植、给予税收优惠、开放更多市场等,都是有效的手段。如果拿着公共财政补贴私人创业,或者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进行权钱交易,不仅有悖政策初衷,而且会损及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很多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想了很多办法。但是,作为对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很大影响的公共政策的出台,需要科学的调研、合理的程序,更需要把前因后果、得失利害都想清楚。贸然出台,如果无效果甚至“反效果”,就不仅是“制度浪费”,更会有损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此,决策者不可不慎、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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