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谣言,仅仅澄清是不够的
2013-07-08   作者:皮海洲  来源:证券时报
分享到:
【字号

 
  皮海洲

  在证监会7月5日例行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房企融资传闻作出澄清,表示证监会前周五发布口径未变。而在6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有关媒体报道房地产上市公司融资政策有望放开的消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国务院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暂停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进一步表示,将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情形,证监会在进行相关审核时,将依据国土资源部的意见来进行认定。
  房企融资传闻接连扰乱市场,证监会在短短两周内两次对此予以澄清,这种现象在A股市场较为少见。此举一方面表明,各种传闻、谣言对股市的干扰十分严重,这次房企融资传闻证监会澄清了一次还不起作用,还需要证监会作进一步的澄清。另一方面也表明,面对股市不实传闻甚至谣言,证监会仅仅作出澄清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拿着法律的武器来追究造谣者的责任。
  其实,放眼A股市场,谣言与传闻总是与之相陪伴。由于A股市场不成熟,也由于A股市场投机炒作盛行,谣言造市的现象在A股市场里常常出现。这些谣言或传闻,有的会引发大盘的大起大落,有的则造成个股的涨涨跌跌。如近期的房企融资传闻,就引发房地产板块个股的起起伏伏。而股指与股价的这种波动,无疑会让一部分投资者蒙受损失,又让另一部分投资者因此而获益。这种谣言造市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利用谣言与传闻来操纵市场的行为,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所不能允许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还明确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说《证券法》对谣言乱市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由于谣言乱市背后所涉及的巨大利益关系,而且有的谣言在追根溯源或在追究责任时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一直以来,对谣言乱市的监管一直都是监管部门的一个软肋。对于这种谣言乱市的行为尽管管理层也曾表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涉及资本市场谣言传播等违法违规活动的责任追究,坚决惩治恶意造谣惑众的行为。但遗憾的是,在打击传闻扰市问题上监管部门一直没有后续的措施,对这种谣言造市的事情最终基本上都是不了了之。直到郭树清走马上任之后,于2012年9月对针对市场上流传的关于中信证券的一系列谣言进行调查,并将关于“中信证券海外投资出现巨亏29亿元”等三则谣言的三名编造者绳之以法。当时的消息称:“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这是证监会查处谣言乱市行为的第一例。不过由于造谣者只是三名小散户,因此,该案件最终并没有引起有关方面太多的关注,以至于谣言造市在A股市场仍然是我行我素。
  也正因如此,面对谣言乱市,仅仅澄清是不够的,这只能代表监管的无力,它也是A股市场谣言难以消除的重要原因。而要改变这种局面,加强对谣言乱市、传闻扰市现象的监管,就要求管理层必须“动真格”,依法对谣言乱市行为进行惩处。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相关新闻: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投资回升速度取决于融资进展·[思想]全球债务危机 中国如何自处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备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