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权力发审新股发行才能走向真正市场化
2013-06-24   作者:苏培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分享到:
【字号

 
  苏培科

  6月21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结束,此轮新股改革虽然在发行端动作颇大,但备受质疑的审核制依然未撼动。面对市场的质疑,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日前回应称,核准制、持续盈利能力作为发行条件,以及发审委制度都是《证券法》规定的,在《证券法》未修改之前不能违背,只能在法律原则下尽最大努力推动各环节透明度。
  如果社会普遍认为行政审批是新股发行的核心矛盾,那就应该及时修改法律条文,及时适应新的形势,为股市改革、创新创造环境。
  其实,在目前《证券法》的框架之下,照样也可以改革证监会的权力发审机制,新股发行制度改向市场化并没有无法逾越的障碍。虽然现行的法律是按照证监会发审委制度来建立的,法律赋予了证监会设发行审核委员会和审核股票发行的权力,但如果按照核准制的原则来执行,发审委完全可以不用实质性的审核,证监会的职责是合规性审核和监督,完全可以将价值判断的审核权力交给交易所,让其分担实质性审核的第一道闸门,让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证监会发审委按照程序的合规性来行使最终的否决权,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只有将最终责任分摊到位之后投资者的利益才能真正得以保护。如果证监会继续大包大揽地搞行政审批,理论上发审委就要承担最终的责任,但在目前证监会发审委只承担权力审批而不负最终责任,新股发行的问题和责任追究是缺失的,这也正是A股市场低成本圈钱的根源所在。
  就目前发审委的机制而言,其随意性太大,尤其是集体决策让责任很难追究。笔者以为,现行的发审委过会流程更符合注册制的合规审核和最终否决程序。只是很多人对注册制有误解,想当然地以为实施注册制后没有审核、谁都可以上市,其实不然。
  在实施注册制的资本市场,他们的上市公司数量并不是很多,由于严苛的上市条件和严厉的市场化约束机制,以及高昂的违规成本,公司选择上市非常慎重,而且退市机制很完善,即使出现问题公司也很快会被淘汰出局,显然注册制并不是“自由市场”。
  注册制也不是没有任何的实质性审核,只是证监会不做实质性审核,监管部门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监管部门拥有拒绝注册的权力,但拒绝注册得有理有据。证监会此举更多是体现监督之职,但实质性审核是由交易所和中介机构来承担的。注册过程的合规监管更加严格,除了要求发行人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还得回答主管机关层出不穷的询问,这些回答不能有任何作假,一旦发生欺骗,公司不但上不了市,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各种诉讼赔偿,同时还得接受社会公众的全方位监督。
  虽然只要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都可以申请上市,但必须要有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合力举荐,才能够“注册”成功。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违规造假就立即停牌退市,并且严惩造假者和“帮凶”(中介机构),对他们罚以重金,以补偿受害者的利益。
  总之,改变目前的监管理念和放弃权力发审将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一场革命,也是困扰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拦路虎,如果能够改变权力发审和斩断权力寻租的制度链条,将是A股市场走向真正市场化的标志和里程碑。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相关新闻:
· 证监会:适时发布实施新股发行改革意见 2013-06-22
· 新股发行再改革亟需开拓性创新思维 2013-06-19
· 新股发行改革的亮点与顽疾 2013-06-17
· 新股发行改革不能避重就轻 2013-06-14
· 新股发行改革打开优先股想象空间 2013-06-14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投资回升速度取决于融资进展·[思想]全球债务危机 中国如何自处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备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