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搭建终身追责的环保执法体系
2013-06-20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评论员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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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国务院上周出台十大举措防治大气污染之后,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誓言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打击,采用了操作性较强的定罪标准,降低部分定罪门槛。其中,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明确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
  中国环境污染相当严峻,空气、水、土地以及食品频繁遭遇污染,一些企业公然排污引起了与当地居民的冲突,反映污染已经威胁到国人健康,甚至社会稳定。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上月底提出建立终身追责制,凡越过“生态红线”的,就应当受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终身追究”其责任。更严格的司法《解释》就是在此背景下出台。
  新的《解释》除了降低定罪门槛外,主要体现在定罪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不像以前模棱两可,导致执法过程中取证难、认定难。但这都是技术性问题,而环保执法有名无实并非主要是司法标准,而是环保问题行政化,以及法律没有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权力。
  环保部门不是一个像法院、检察院那样相对独立的机构,而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隶属当地政府。地方政府为经济增长,更重视企业投资而非环境问题,如果政府招商引来一家污染企业,环保部门不能不通过环评,也不能去环保执法,否则,就是干扰地方发展,破坏领导信誉。事实上,很多污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挂牌保护单位,环保部门根本没有能力执法。
  环保行政化还体现在没有任何法律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法权,与工商、税务、质检、卫生、海关等部门不同,环保部门无权对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措施,只能下令整改和罚款等处罚,对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关停、搬迁的权力属于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无权决定。即使企业不执行相关处罚,环保部门也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个过程很容易被企业俘获。而且,即使真执行,较低的罚款数额与排污生产的收益相比也是没有威慑的。
  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剥夺了环保部门最重要且唯一的权力,让环保部门形同虚设。比如企业投资需立项环保审查,只有通过环保审批后才能立项,未经环保许可的项目,工商等行政许可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电力部门不得供电,规划、国土部门不得批建设用地,银行不得发放贷款。但大多数污染企业都在没有经过环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支持,先开工后补办环评手续,给与不给已没有意义。
  当前多地的政绩比赛与地方保护主义,鼓励了地方政府不惜污染也要GDP增长的做法,是中国污染严重的主因之一。这种CDP竞赛让环保变成一种竞争成本。如果各地环保执法力度不一样,那么,资本可能会流向环保执法薄弱的地区以减少成本,同样,生产同样产品的企业,若在本地区遵守环保规定,配置和运行防污治污设备,那么其过高的生产成本就会让他与不执行环保标准的企业处于竞争劣势,而这样很容易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效应。
  因此,当前仅仅降低定罪门槛,让定罪标准明确具体并强化操作性是不够的,最好的方法是让环保部门独立于政府,成为一个垂直领导的执法部门,给予他们强制执法权。这样就可以阻止一些地方政府为政绩而干预环保,架空环保部门,并对污染企业产生有效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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