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案凸显修订证券法的紧迫性
2013-06-20   作者:黄湘源(知名市场评论人)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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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湘源

  江平等五名法学家上书为薛荣年等因万福生科造假案遭到证监会处罚的前平安证券有关保荐责任人求情,从一个侧面揭示了证券法适时修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不错,正像造假的万福生科在通过发审委审核时所递交的申报文件一样,作为平安证券保荐业务主要负责人的薛荣年等三人从保荐业务角度也都对该项目履行了完整的内控流程,以致一切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看起来似都无懈可击。可这只能说明万福生科涉案人员尤其是作为保荐业务负责人的薛荣年等人应对以形式主义逻辑为其主要特征之行政审核制的对号入座技术的精通,并不能说明他们无辜。毕竟,当他们以明确无误的肯定性意见为万福生科提供保荐意见书时,其所保荐上市的公司是个撒了弥天大谎的假货。如果一切对欺诈发行造假上市对象的“荐而不保”都能如此这般地定义为“已经基本勤勉尽责”,那贪腐渎职岂不也可说成尽忠职守了吗?
  五名法学家在论证意见书中表示,过度处罚可能打击证券从业人员热情,进而损害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这种说法,不仅笔者不敢认同,并且相信大多数证券市场人士尤其深受造假之害的投资者也都不能认同。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只有严厉处罚以造假圈钱为能事的损害资本市场运行的不轨行为,才能有效地起到震慑犯罪维护正义保护投资者的作用,证券市场也才能真正在“三公”的基础上正常健康运行下去。无法想象,若保荐等中介无须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个市场的造假欺诈会猖獗到什么程度?
  不妨看看近在咫尺的香港特区对洪良国际案件的处理。洪良国际于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主板上市。因香港证监会指控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存在重大的虚假或误导性数据,投资者可能基于这些数据而认购股份,在挂牌3个月之后被停牌。香港证监会申请香港高等法院要求洪良国际将上市集资所得近10亿元归还给投资者。这一申请一度曾被否决。然而,香港证监会并不认同,申请上诉。经过两年多的努力,香港证监会终于让股民“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的愿望变成现实。2012年6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决,饬令洪良向之前在首次公开招股中认购洪良股份或在二手市场买入洪良股份的投资者提出回购建议。洪良国际共付出10.3亿港元,为两年多前不负责任的行为“赎罪”。完成回购后,洪良国际从香港交易所退市。而圈钱4.2亿元的万福生科仅仅只是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还并不触及退市。
  无可否认,诚如江平等所指出的那样,对万福生科案的处罚存在严重的权责不对称,对保荐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同类案件中的发行主体。但这并不说明“处罚过度”,恰恰反映了法不到位。由于证券法对被发现造假但已上市的企业不仅并未像已发行未上市的那样规定取消其上市资格,而且也没有提出退还其所募集资金的要求,证监会目前还只能在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处罚框架范围内做出相应的处罚。这同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对保荐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从严惩处形成了极大的反差。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洪良国际在港交所上市的唯一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及保荐人的兆丰资本,因未履行保荐人的职责,被香港证监会撤销牌照、禁止再为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并处罚款4200万港元。而作为万福生科的保荐人,平安证券虽被没收和罚款总额达7650万元,但也仅没一罚二,并未达到证券法规定处罚极限的没一罚五。此外,平安证券仅被暂停3个月的保荐业务资格,足见中国证监会算得上够温情的了。这同样也反映了法不到位条件下行政监管削足适履的无奈。
  处理万福生科造假案中遭遇的难题,凸显出了修法的紧迫性。证券法当然也需要与时俱进,否则,法制化保障市场化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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