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创新潜在风险
2013-06-18   作者:王勇(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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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勇

  6月14日,央行发布的《2012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提出,2013年,各地区金融机构将继续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处理好稳增长、调结构、控物价和防风险的关系,加强对金融创新和业务发展中潜在风险的监测,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笔者认为,鉴于当前金融创新隐含诸多潜在风险,管理层对金融创新潜在风险的监督和管理还需双管齐下。

  当前金融创新隐含诸多潜在风险

  尽管目前商业银行法仍然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各类金融机构还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采用收购、自立等方式设立自身或集团控股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为最终的多元化经营奠定基础。
  当前的金融创新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发展速度快。近年来,证监和保监出台多项新规,放宽券商、险资的投资品种、范围和比例限制等,尤其是保险资金几乎可以投资所有的金融产品。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受政策约束较多,在监管套利驱动下,通过加强通道类银信合作、银证合作以及银保合作等合作方式转移表内资产,不断寻找新的盈利模式,金融业务创新尤其是银行业务创新快速发展。
  二是资金较多投向调控领域。金融创新产品由于运作复杂,各环节只负责自身业务范畴,并未掌握上游资金来源和下游资金最终去向。如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上游可以对接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池,但对于银行理财资金池具体来源并不清楚;下游资金去向为信托计划,至于信托计划将资金运用至何处也不知情。因此,导致较多资金投向了商业性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影子银行等重点调控领域。
  三是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交叉渗透,业务运作复杂。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各行业间金融合作产品层出不穷,跨行业、跨市场,环节多,在设计上往往经过层层包装,绕开行业监管,如银证信合作产品等。同时,金融控股集团日益增多,旗下拥有银、证、保等各类金融性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交易等。因此,各行业金融业务相互交叉,资金在行业间、机构间以及金融市场间流动,运作模式较为复杂。
  据央行最新发布的《2012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的融资结构更趋多元,债券融资快速增长。2012年,贷款融资仍占主导地位,在融资总额中占比为67.2%,比上年下降3.2个百分点。直接融资比重有所提升。其中,主要是债券融资快速增长,债券融资在融资总额中占比为29.2%,同比提高6.7个百分点;股票融资在融资总额中占比为3.6%,同比下降3.5个百分点。而央行日前发布的《2013年5月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显示,1-5月人民币贷款总体增加4.21万亿元,同比多增2792亿元。而2013年1-5月社会融资规模总量更是达9.11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3.12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

  对潜在风险需双管齐下

  首先,提高新形势下加强对金融创新潜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对于加强金融创新潜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央行强调,当前地区发展差距有所收敛,区域经济增长极不断涌现,欠发达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增强,区域合作广度深度不断拓展。但区域发展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地区的产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内生增长动力还需增强,部分区域存在过度开发问题,经济社会活动的过度集聚超出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金融领域潜在风险值得关注。同时,在融资结构更趋多元、直接融资比重进一步提升的金融环境下,更需加强对金融创新潜在风险的管理。
  其次,管理层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业务、产品以及交易流程的监管。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银行对风险进行排查,8号文对信托理财产品的限制作用持续,非标限制、银行表内资产转为表外逐渐规范化。外汇局连续出台新规,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包括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加强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管理、加大对可疑企业的核查力度以及加强外汇存贷比超标调控等等。央行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管理,规范债券代持,清理或升级丙类户。眼下又要求加强对金融创新和业务发展中潜在风险的监测,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些制度规定,尽管属于治标管理措施,但短期内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防范和管控措施。
  再次,治本管理贵在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提高金融创新的市场自律和风险的自我管控能力。要加快推进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推动大型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深化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同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按照“放得开,形得成,调得了”的原则,着力推进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健全中长期市场收益率曲线,为金融机构产品定价提供有效基准。继续完善央行利率调控体系,疏通利率传导渠道,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增强风险定价能力,依托SHIBOR建立健全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更重要的是,加快存款保险制度改革。从前,由于保险存款制度一直未成形,容易导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约束机制弱化,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进而产生诸多潜在风险。此外,应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唯有此,才能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机制的市场化,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形成有效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提高金融创新的市场自律和风险的自我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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