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叫停借壳重组不能再留上市后门了
2013-06-07   作者:熊锦秋(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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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海股份的控股股东浙江众禾投资最近爆出“一壳两卖”纠纷,而前不久,围绕ST宏盛真真假假的借壳重组也掀起阵阵波澜,由于买壳卖壳爆出诸多法律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这再度提醒我们,应尽快叫停借壳重组,关上借壳上市后门。
  可以说,买壳卖壳、借壳重组、借壳上市是引发A股市场多重投机风潮的致命病毒,它破坏了市场最起码游戏规则,早已成了滋生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欺诈的温床,损害了市场的投资功能。同时,由于买壳卖壳导致的巨大利益冲突,也让这个处于暗箱操作的领域滋生无尽的法律纠纷。有些绩劣股在实施借壳重组时,由于中小投资者对大股东借壳重组方案不满,也常引发群体性上访等事件,既影响市场稳定也影响社会稳定。
  A股市场保留借壳重组做法,一个广为引证的理由是“境外成熟市场对借壳上市均无禁止性规定”,但笔者以为这其实是一种成见。时代是在进步的,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香港等地区股市以前确实存在借壳上市做法,但迫于借壳上市对市场规则的巨大破坏,近几年香港等股市对借壳上市实行了严格的控制规范。按照目前香港联交所的《证券上市规则》,并不允许企业随便通过借壳上市。《证券上市规则》第14.06(6)条规定,上市发行人通过交易实现将收购资产上市的意图并规避新申请人规定的行为定义为反收购行动,对拟进行此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构成反收购行动,注入资产就必须当新上市公司处理,将要通过等同IPO上市的审批程序,资产需符合港交所的3年盈利要求等。
  香港《上市规则》第14.06(6) 条中的(a)款及(b) 款,对 “反收购行动”的具体定义,还包括:在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同时发生或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24个月内取得控制权人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所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即指未来收购或注入资产净值相当于壳股本身净值的一倍或以上;或这些注入资产所贡献的盈利为原壳股的一倍或以上;或是壳公司发行新股本进行收购所付出的股本代价为原总股本的一倍或以上等等)。也就是说,若壳股注入资产使壳股控制权易手(注入方获得30%以上股权),须按新公司上市的程序审批。若获得控制权后要实施大规模资产注入、同时又想回避被视作新上市处理,资产注入就必须在获得控制权24个月后进行。
  而事实上,在港交所近年来的审核中,对借壳上市的实际限制远超《证券上市规则》中的规定。2010年,港交所刊登了上市委员会或上市科的五宗处理个案,全部涉及“上市公司非常重大收购是否构成反收购行动”的判断决策。从这些决策可以看出,除了《证券上市规则》各项条款所指定的情况以外,港交所也会将其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定性为反收购行动。比如虽然公司争辩,收购不会引致反收购规则所界定的控股权转变,但港交所认为这并非相关理据,“收购意图在于将收购的资产上市并回避新上市规则”的交易即属反收购行动。通俗一点讲,意图借壳上市就构成反收购行动,就要按新上市处理。
  如果A股市场要向香港联交所看齐,那所有借壳上市的意图就构成反收购行动,就要按新上市处理,那么,审核绩劣公司借壳重组的,就该是IPO发审委,就要走IPO通道,根本不需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下面再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来单独审核。而且在目前IPO暂停的情况下,如要借鉴香港联交所对借壳上市的限制规定,那么A股公司借壳上市自然也需在IPO待审公司长列后面排队,不享有任何优先。若如此,则A股市场的各种投机潮或将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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