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炒股要透明化
2013-06-03   作者:皮海洲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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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

  新《基金法》打开了基金经理炒股的大门,但不论是作为基金经理还是作为基金公司或是监管部门,对于基金经理炒股一事还是需要保持慎重。必须加强监管,让基金经理炒股透明化。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证监会近年来所强调的“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行业监管思路。
  对于基金经理炒股一事,基金经理还是自律一些为好。虽然《基金法》开启了基金经理炒股的大门,但回归到现实中来,基金经理炒股难免会惹出各种各样的是非。
  首先,基金经理炒股涉及基金经理乃至整个基金业的职业道德问题。基金公司本身就是代客理财的,其职责就是全心全意地帮客户理财。而作为基金的客户(也即基金持有人)来说,是为此支付了基金管理费用的。换一句话来说,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必须一心一意地为基金持有人服务。但基金经理炒股,这实际上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基金经理在干自己的私活。这显然是有损基金业的职业道德的。特别是在目前基金管理费旱涝保收的情况下,基金公司一边收取了基金持有人的管理费,一边却允许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干私活,这种做法不仅有损基金业的职业道德,而且也有损基金公司的形象,进一步动摇基金持有人对基金业的信心。
  其次,基金经理炒股很容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引发各种是是非非。比如,基金经理买进自己打理的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如果是个人买在前,基金买在后,那么投资基金就有为个人抬轿的嫌疑;如果是基金买在前,个人买在后,那么这又有老鼠仓的嫌疑。又如,基金经理个人买进的股票不与投资基金买进的股票相同,如果买进的股票后市确实表现不错的话,基金持有人不能不质疑基金经理是把好股留给了自己;相反,如果基金经理个人买进的股票表现很差,基金持有人又不能不质疑基金经理的投资水平太差。因此,为避免瓜田李下,基金经理还是以不炒股为宜。
  而从“加强监管”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基金公司还是监管部门都应该加强对基金经理炒股的监管,让基金经理炒股透明化。除了按新《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经理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之外,至少还要建立基金经理炒股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对于基金经理炒股,由基金公司指定交易平台,以便于接受基金公司及监管部门的监管。二是基金经理的每一笔交易都应在交易的当天向基金公司报备,并具体说明买卖理由。三是对基金经理的大笔交易(一次交易金额在百万以上),应在交易日后的三日内进行公开披露。四是基金经理炒股应进行月报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当月的盈亏情况,主要操作情况以及前十位的持仓及变动情况等。五是基金公司在披露投资基金的报表时,也应随报表披露基金经理同期的炒股情况。总之,要通过全面的信息披露,使基金经理炒股透明化,以此来接受基金持有人及全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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