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烟草公益捐款就应该搞“一刀切”
2013-05-31   作者:潘洪其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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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世界无烟日。今年世界无烟日的主题是“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中国控烟协会日前公布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监测结果显示,公益捐赠已成为中国烟草企业赞助活动的最主要形式。中国控烟协会建议,正在制定的《慈善法》应明确禁止烟草企业公益捐款。
  烟草企业将公益捐赠作为赞助活动的主要形式,如2008年汶川地震后在四川修建“烟草希望小学”、2009年曾试图向上海世博局提供2亿元捐款(后被拒绝)、去年中国烟草总公司获得了中国绿化基金会颁发的“生态中国贡献奖”等等,凸显了我国控烟法律法规滞后、烟草企业以赞助之名大行促销之实的沉重尴尬。这种局面若不能尽快改变,我国控烟工作将遭遇越来越大的困难,很可能出现烟草企业大举“进攻”、烟民数量大规模攀升的危险。
  中国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于2005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中国具有正式法律效力。《公约》第13条及实施准则要求,缔约国在公约生效五年内,修改立法,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然而,我国《广告法》、《烟草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等只是禁止在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烟草广告,以及通过派发烟草广告购物袋、派发宣传册、向特定人群赠送香烟等变相手段发布烟草广告,均不在法律禁止之列。至于通过各种形式的赞助活动进行烟草促销,无论是赤裸裸地打出烟草企业的名号,还是以含糊其辞的用语进行隐性宣传,更是长期处于法律监管的化外之地,远未引起政府监管部门和公众的注意。在世界卫生组织最新发布的14个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效果排名中,中国位于第13名,得分仅为44.6分,中国法律未能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无疑与此大有关系。
  当前,我国要切实履行《公约》赋予的责任,进一步巩固来之不易的控烟成果,亟须通过立法和修法,对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做出全方位的禁止性规定。对于烟草广告促销,应通过修改《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将禁止烟草广告的范围,从传统媒体、公共场所扩大到所有新媒体和变相烟草广告载体;对于以公益捐款等形式进行的烟草赞助活动,即将出台的《慈善法》应规定“一刀切”的严格禁令。不难想象,上述立法修法过程中,烟草主管部门、烟草行业、立法机关、控烟部门、社会公众等将展开激烈的磋商与博弈,最终能取得什么样的结果,将取决于有关各方的话语权、实力及参与能力的较量。
  对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和以变相广告形式进行的烟草促销,一般人都能理解和认同。但是,有一种较普遍的意见认为,烟草企业以公益捐赠的形式进行赞助活动,如果能避免掺杂广告、促销的目的,保证烟草企业做到“只捐钱,不留名”,这种公益捐赠就无可厚非,不应“一刀切”全面禁止。这种意见实为皮相之论。由于烟草企业的广告、促销行为受到严格禁止,他们必然要把公益捐赠、活动赞助等作为实施广告、促销的主渠道。在现有国情条件下,只要存在这样的渠道,烟草企业就不但能“润物细无声”地改变自己的“毒企业”形象,对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形成严重误导,而且还能搞变通、打擦边球,最终突破“只捐钱,不留名”的限制,从隐性宣传发展成为直接的广告促销。
  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所谓“原则上”的规定往往被人轻而易举化解,很多情况下,只有通过无条件的“一刀切”禁令,才能确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得到严格执行。《慈善法》要禁止烟草企业进行公益捐款,就一定要搞没有“原则上”、没有任何例外的“一刀切”,对烟草企业的公益捐款发出绝对禁令。没有了烟草企业的捐赠,中国公益事业不会有任何损失,但禁绝了公益捐赠的渠道,烟草行业的广告促销将受到很大遏制,这对中国控烟事业有百利而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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