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补偿基金不能成为“免死金牌”
2013-05-22   作者:李季先(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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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案行政处罚方案5月10日终于水落石出:除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处罚外,平安证券及其部分从业人员遭遇内地证券史上“最严”限制业务处罚,万福生科及为其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也各领包括取消业务许可在内的“行政责任”。
  真正让投资者感到意外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喜”,平安证券为了弥补过错而拿出3亿元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另一个则是“忧”,万福生科幸免退市,仅负担少量罚款。这让市场投资者多少有点喜忧参半。
  作为建立投资者补偿机制的一种有益探索,投资者专项补偿基金的设立是一个创举,为投资者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助于那些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中受害的投资者减少损失。监管部门曾不止一次在公开场合呼吁相关机构就此进行研究、创新,如今平安证券本着纠错、负责的态度,从有效保护万福生科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设立该基金,并尽快提升到操作层面上的决定,态度可嘉。
  不过,在肯定设立专项补偿基金积极意义的同时,与此相关的另一条消息则引起了市场和投资者对专项补偿基金是否会成为造假公司“免死金牌”的担心,甚至一度引起投资者对监管部门在该案中是否引入了境外市场“行政和解”制度的联想,尽管这一“行政和解”制度联想已被监管部门否认。
  根据平安证券在深圳媒体见面会上的说法,平安证券本次采用“先偿后追”的模式,在设立基金先行补偿投资者损失的同时,对平安证券支付的超出自身应承担责任份额的补偿金额,公司将依法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的其他责任方进行追偿,并将就自身因万福生科事件所受损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恪于上市公司“壳资源”存在对于平安证券将来追偿的重要性,这条貌似平淡的消息似乎意味着万福生科将不大可能会退市或被终止上市了。有关部门当天的说法也印证了市场的猜测,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情况看,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的条件。
  基于责任负担能力等因素的考量,为了保证将来相关责任方,尤其是万福生科及其实际控制人有能力负担相关补偿额,有关方面采用各种形式力保万福生科免于退市的动能是存在的,而且还非常强大,这不是有关方面几句简单的说明可以解释清楚的。更何况,如果万福生科真的退市,平安证券独自负担的这3亿元就可能真变成独自承担了。
  或许,平安证券推出专项补偿基金和监管部门表示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条件纯属巧合,二者并没有必然关系。而投资者愿意将专项补偿基金与造假公司的免死金牌联系起来,其实是在表达一种诉求,即不希望有关部门为了一时的地方利益或短期利益,而放弃利用该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进而树立证券行业标尺的大好机会。
  事实上,万福生科能否免于退市,不应取决于专项补偿基金是否设立,其最终还是要依靠能为投资者带来回报的自身真实业绩增长等“自生能力”,以及透明化的营业运作和法律自救能否得到有关方面的谅解。监管部门当下基于现实考量可能还会适当考虑包括当事方是否自愿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等各种具体因素进而酌情从宽处理,这有一定合理性。可从长远看,出于惩前毖后的考虑,当事责任方设立专项补偿基金不能也不应成为造假公司的免死金牌,更不能以此代替“退市处罚”。
  毕竟,一次不成功的欺诈上市法律处罚,相当于一次法律“放纵”,其影响可能比一次造假本身更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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