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金池业务需各部门合围监管
2013-05-13   作者:苏培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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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刚刚公布的 《2013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以专栏形式首次警示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的“五宗罪”,要求建立跨机构、跨市场的风险隔离墙,并采取单独核算投资收益,让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资金池业务之所以让人担心,主要是这些理财产品采取了 “期限错配”,发行的很多理财产品都是以预期收益率作为发行条件,实施“短借长贷”,加上不透明运作,既不能有效监管,也很难划清责任,一旦这些理财产品背后对应的投资标的出现“有毒”资产,实际投资收益不能满足预期收益或者出现亏损,资金池风险只能由新客户为老客户买单,一旦资金链断裂则全盘奔溃。
  对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最早提出风险警示的是现任证监会主席肖钢先生,在他看来资金池业务本质上是“庞氏骗局”,一旦投资者失去信心并退出,资金池击鼓传花便会停止,而且这也是未来几年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一个潜在源头。随后银监会意识到潜在的风险隐患,在党的“十八大”之前就开始警示银行资金池业务风险,今年将理财业务列为重点监管工作,并对“资金池”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商业银行对“资金池”类理财产品进行自查整改、“解包还原”,严格限制银行理财资金进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要求理财产品发行人指出每款理财产品的具体投向。
  银监会监管的招数显然是对路的,遗憾的是,银行和信托公司却在想方设法地绕开银监会的监管措施,他们将资金池业务迅速转移给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躲避银监会的监管,这也让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迅速出现了“井喷”。但券商的资金池业务主要是为银行、信托等机构提供通道服务,只赚取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但却兜上扯不清的跨市场、金融系统性风险,如果券商再将这些资产证券化,就会进一步杠杆式放大影子银行的风险和爆发信用危机。而现在证监会却大大简化了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程序,降低了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准入门槛,并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地产等不动产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券商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既可赚取佣金收入和管理费,也可以将自己的存量资产证券化来获取直接收益。如果券商乘机将资产管理中的“资金池”和通道业务打包证券化,会进一步加倍放大金融风险。因此,说资金池业务像“庞氏骗局”其实并不为过,这种以“创新”名义钻空子的方式是目前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下的典型特征,就是利用不同的监管主体来进行监管“套利”,而资金池本身的风险和隐患并没有任何缓解。
  笔者曾撰文建议,肖钢不妨先从治理券商、基金的资产管理业务开始,将“第一把火”烧向券商等机构的资金池业务,对券商资管的资金池业务采取“解包还原”,切断跨市场套利的资金池产品,从宏观层面来避免一场潜在的金融隐患,其意义远超于“头痛医头脚疼医脚”地在股市打转,而且对肖钢而言治理影子银行更易于执行和更拿手。
  从这次券商创新大会的情形来看,证监会对目前券商的资管业务“创新”确实持保留意见,而且明确提出:“创新必须与风控合规动态均衡;监管工作必须跟上创新步伐”,而且对券商创新设定了明确的前提条件:“在守住不存在普遍持续违规和风险不外溢两条底线的前提下,监管要最大限度支持创新。”这与笔者建议的合规创新理念不谋而合,看来证监会真的要在这方面动手了。从这个角度来看,肖钢缺席券商创新大会似乎也在情理之中,如果他去了继续发表“庞氏骗局”和强化监管的观点,券商的信心自然会被打击,如果他去了发表一通与自己观点相悖的“创新”说辞,有“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嫌疑,他的缺席或许是对过去券商“创新”的一种宽恕,但创新的“五条共识”里面肯定渗透了他对券商风控和监管的态度,证监会将会过问券商的资金池业务,似乎金融监管的各个部门都动起来了,但目前仍局限于分业监管,各管各的很容易留出死角和灰色地带。
  当务之急,我们的金融监管框架需要尽快改革,需要打通各部门之间的监管通道,“一行三会”共享监管信息,形成金融监管合围之势;同时,监管部门必须及时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和完善监管框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尤其在金融机构混业化发展的趋势下,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涉及多个金融领域,业务遍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金融风险变得更加分散和难以监控,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很难再对金融集团的总体风险进行有效监管,如果我们继续沿用分业监管,除了覆盖不足,各种交叉性的金融理财产品会让金融系统性风险进一步扩散,这不利于中国的金融安全,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混业监管机制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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