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格执法推动公民法律尊奉
2013-05-03   作者:王琳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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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披露的数字显示,“醉驾入刑”实施两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12.2万起,同比下降42.7%,酒驾和醉驾行为总量大幅下降。
  酒驾的查处数与真实发生数,也许并不能完全画上等号。但“醉驾入刑”的社会效果,却真实地呈现在我们身边。两年前,酒桌上的一句“开车不喝酒”多半会引来一阵嘲弄。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同了“喝酒不开车”这一安全驾驶的底线。观念的深入人心,既受益于科学的立法,也受益于执法机关对法律的切实执行。
  回顾两年前的那场“醉驾入刑”大讨论,反对者扛起的大旗中就有“素质论”和“习惯论”。有人说,国人素质低,固有的不良习惯得慢慢转变。还有人批评,素质不是罚出来的,也不是抓出来的。严刑峻法只会换来畏惧,而不可能换来内心的信服。
  但有意思的是,我们常常发现那些在境内恣意违章的人,到了港澳地区或监管严厉国家,马上就遵规守法了。是他们的素质在出境那一刹那就有了迅速的提高吗?当然不是。不然就无法解释,为何这些人一回到境内,“违法违规者”的形象又毕露无遗。说到底,对法律的尊奉更多与法治环境相关。科学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确有助于限制人性中的某些“恶”。而良好的法治氛围对人的素质提升也会起到正面的指引与激励作用。
  对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来说,“素质论”或“习惯论”当然不应成为推进法治的阻碍。要追求的,恰恰是立法的科学与执法的严格。有个民间段子,用“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来形容当下的法治现状。这一戏谑的背后,正是我们的法治短板。在相关法律已为多数民意所认同并最终通过之后,杜绝“选择性执法”就成了构建良好法治氛围的关键。
  我国对交通违法的处置,远谈不上是“严刑峻法”。多数国家对醉驾等违法行为的追究,都甚于我们。法律的修改不可避免伴随着利益博弈,出现利益受损者的反对之言,这在多元化社会中,实为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只要立法遵循了正当程序,吸纳了多数民意,实践了科学理性,我们就应该充分尊重。这其中,首先是执法者要尊重现行法的规定,忠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强调严格执法并不是要强化严厉“执罚”。所有的执罚都是手段,确保市民提升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确保社会秩序和道路的安全、通畅、有序,才是目的。违法行为自然该罚,但要责罚相一致,责罚相适应。更重要的是,要避免选择性执法和运动式司法带来事实上的不公。贝卡利亚曾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苛,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醉驾入刑”同样如是。
  在前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披露的相关数据中,我们既看到了酒驾和醉驾行为总量大幅下降,也看到还有9.3万起“醉驾案”被审查起诉。再好的法治也不可能杜绝所有的违法,但运用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教育和指引更多的公民对法律有更好的尊奉,却是执法者、司法者理当直面的挑战。联想到一些地方因为严管行人违章而引发的不少争议,大众传媒也理当立足于公共安全的维护,来组织对这些严管举措的讨论。对于法治建设而言,严格执法者更需要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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