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发工资是环保执法之痛
2013-04-18   作者:郑文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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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因为有“排污费”收入,个别环保局成了创收大户,人员严重超编。河南一位县环保局长透露,“县环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24人,剩下的均为自收自支人员。他们吃什么?只能吃‘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是环保部门的一种执法手段。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其中第五条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现如今环保部门却将排污费用来发工资,是典型的执法犯法行为。
  诚然,环保执法成本较高,经费往往捉襟见肘。在高污染企业的高利税诱惑之下,一些地方不得不将污染企业视为座上宾,放弃环保底线。如果环保评估的门槛过高会影响招商引资,因而环保执法成了“不下蛋专找碴”的不受欢迎部门,经费不足也就不足为怪了。
  排污费没有专款专用,其运行的透明度不高,难以产生执法效果,无疑也影响到了缴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此种情况下,环保部门的执法威慑力必然要大打折扣,而且将收费视作财力的背后,也使得环保部门滑入“收费即执法”的怪圈。
  “排污费”发工资让环保成为执法的“矮子”,这与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渐行渐远。为环保执法舒筋壮骨变得非常必要,应加大税费改革力度,将排污费改为税收征收,给予环保执法以充足的经费保障。与此同时,应将环保执法置身于公众与媒体的监督之下,进一步提升环保执法水平,消弭公众对环保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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