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监管核查阶段"须趁热打铁
2013-04-18   作者:李季先(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高级合伙人律师)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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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财务核查的目的显然不仅仅是逼停或暂缓几家造假或存在其他硬伤的IPO企业上市,也不仅仅是就事论事“运动式”地、通过严格的财务和法律稽核查究一部分打肿脸充胖子或存心豪赌资本市场的投机企业和企业主(已经有一部分投机性IPO企业抱着“以退为进、暂避其锋”的思路选择了暂时性撤退),而是有着更深的监管意图,即正本清源,借此彻底改变A股IPO的财务、法律造假和粉饰之风,从而切实保护投资者,提高A股上市公司的质量。就这个意义上来说,IPO财务核查尽管取得了初步战绩,可离功德圆满尚远。
  据一些业内机构评估,剔除已经提出终止上市和中止上市的200余家企业,在目前拟上市的近700家企业中,至少有近三成的企业为了满足上市条件,而对IPO财务和法律条件所涉及的数据和表述进行了不同程度粉饰或进行了 “选择性遗漏”。不过,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出于各种考虑,在本轮核查的第一阶段自查阶段中没有选择撤回材料,而是仍然冀图浑水摸鱼,度过这一劫。至于因IPO核查已经撤回材料减少的上百家IPO企业,相关机构也评测认为,如果IPO财务核查不能成为常态,甚至此次核查就虎头蛇尾,而企业欺诈上市后仍然处罚过轻,那已经缓解的“IPO堰塞湖”将很快再次形成,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笔者认为,刚刚开始的IPO财务核查第二阶段不但绝不能虎头蛇尾,而且鉴于A股市场尚缺法律精神和投资者保护文化,此次IPO核查第二阶段“监管核查阶段”还应趁热打铁再加一把力,在集思广益、创新核查手段的基础上,更加严格执法。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在现场核查和问核阶段,鉴于相关财务和法律核查已进入攻坚期,时间短、任务紧,而有关核查部门人手又有限,因而可以引入社会力量,从开放信息源头、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发挥投资者及市场专业人士的聪明才智上入手,让公众协同核查,进而探索打击财务造假的长效机制。毕竟,在多数情况下,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首先,为了便于群众监督、避免IPO核查暗箱操作,要开放IPO信息源头,结合此次IPO财务核查,除已经预披露招股说明书的IPO企业要继续披露外,公开披露全部拟上市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自查报告等上市文件,并由核查者接受群众对拟上市企业的信访和现场举报,从而为广大公众参与监督提供基础。
  其次,以查处已上市企业欺诈上市或信息披露违规为契机,对公开“自认”存在信息披露“瑕疵”、财务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因其“自认”行为完全符合民诉法上的证据规则,因而应全面豁免民事诉讼赔偿的前置处罚程序,从而倒逼拟上市公司采用法律允许的IPO行为,认真对待其IPO承诺,并为当下的IPO监管核查提供额外监管红线,即IPO承诺法律上是否成立、财务上是否可行,现有IPO申报文件中的描述是否与其承诺一致。
  第三,树立A股市场的法治风气,要明确IPO核查的信息披露标准底线,对于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披露的IPO企业,因其违背基本法治精神和企业家道德操守,因而不论其财务业绩好坏与否,都应坚持一票否决,以存在IPO实质障碍论处,拒绝其IPO申请,甚至追究其造假或违规信披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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