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应与商业保持适当距离
2013-04-17   作者:祝乃娟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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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安徽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表示,今年将积极落实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去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徽派建筑特色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意见》,推动有关市县对徽派建筑实施普查建档,防止损毁流失,并至年底黄山等徽派古建筑都将拥有特制“身份证”,以严禁拆除、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徽派古建筑等行为。
  徽派建筑特征典型、为徽州区域带来浓厚的文化气息,是其文化底蕴的本质所在,一些古村落保护比较完整,比如知名的宏村,黄山附近的婺源的很多古村落,都是典型的徽派建筑,正如古诗词有云:“一生痴绝处,无梦到徽州”。
  当前安徽省政府强化对徽派建筑的保护,与不久前成龙向新加坡某大学捐赠安徽古建筑不无关联。最新进展是,古建筑所在地安徽黄山市已向成龙发出邀请函,表示如果成龙愿将古建筑回捐,黄山市将提供各种必要支持。
  当然,尽管成龙捐赠事件目前尚无官方权威定论,但据2002年10月通过的《文物保护法》第六章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文物出境需经国务院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并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等,成龙单凭在微博上说自己不会做对不起民族和国家的事情,很难证明其文物出境的合法合规性,自然很难平息市场疑思。国人也难以接受自己的文化遗产在和平年代竟也被运送国外“保护”。
  同时,无论成龙之前是否多次想要捐赠而无门,抑或他一开始就打算捐给新加坡。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成龙买下的这些古建,据说当年是要被拆掉的,成龙因不忍其毁掉才购买,并一一做了记号以便重组。可见,捐古建一事对中国文物保护的警示非常明显,既然是如此珍贵的文物,怎么已被捐出了我们才发出喟叹、感到惋惜?
  文物保护为何在商业世界面临如此大的困难与问题?我们已见多了文物和古建筑被糟蹋的事实,近年来梁思成林徽因故居、鲁迅故居、梁启超故居和后海的银锭桥,还有最近西安兴教寺拆迁争议等,都应引发我们的反思,恰是源自文物保护和管理的商业化冲动:即在文物以及古建筑保护方面,地方政府常为商业利益让路,导致文物以及古建筑,很多时候要么向商业让路,要么成为商业的附庸和赚钱工具。
  此外,相关的文物保护法在一些地方实施不力也导致多地文化保护乱象。如类似名人故居之类在管理上细分了级别,不够级别的不予保护,而可以拆除。这种级别划分,有时很难保证尊重文化以及精神遗产,比如梁启超的故居被拆就是因为“级别不够”。
  由此可见,尽管一些旅游城市因是地方财源的重要来源,而能起到对古建筑的保护作用,但这种过度的文物商业化、商品化的敛财创收思路,其实与文物、古建筑的真正有效保护并非完全兼容。如凤凰古城的收票争议,及其争议背后的古城以及居民被打包出售的做法,又面临着政府治权与商业产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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