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读了“营改增”是为“企业减负”
2013-04-15   作者:谭浩俊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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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今年 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外,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同时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4月11日 新华网)
  眼下,正在扩大试点范围的“营改增”改革,被相关职能部门和媒体称作为给企业让利、给企业减负,且金额高达数千亿元。由于此项改革更多的是涉及中小企业,也被认为是政府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
  从表面看,确实是一种重要的减负手段。因为,通过“营改增”改革,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下降了,上交的税收也比原来少了一大块。但是,这种“减负”,对企业来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减负,更不是政策和制度范围内的减负,而是企业权利的回归,是将本就属于企业的利益,交还给了企业。
  众所周知,中国的营业税制度,是通过固定税率按营业额征收。这也意味着,不管企业运行质量高低、运行效益好差,都需要按照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对经营情况佳、效益好、利益空间大的企业来说,负担还相对轻些。反之,则负担很重。特别是中小企业,绝大多数都经营效益不高,但营业税一点不少。经营状况越差,税收负担越重。
  相反,如果实行增值税,按照增值额来征税,企业的负担就会轻得多,也有利于企业加大投入、有利于企业提高员工收入水平、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这就意味着,现行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着一些不科学和不合理之处,需要通过改革进一步改善。对现行制度作出改革与调整,是对制度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问题进行纠正,营改增应属于企业的权利交还到企业手中。
  虽然不能认为这样的方式不是减负,但是,至少它的实际作用与效果与真正的减负政策相比,还是相差很大的。为什么发达国家减税政策的出台,产生的作用与效果十分明显。而我国之前出台的一些减税政策收效甚微?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的税收制度的不科学、不合理性没有得到完全的修正。因此,我们必须清晰地明确,所谓减税,更多的是对不科学、不合理制度的纠正,对不科学、不合理征税机制的一种调整与完善。
  真正的减税,应当建立在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下,建立在科学、合理的税收征收机制下。如税收减免或、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等。而将各种不合理、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取消,则更是一种制度完善与权利回归。
  所以,切不要将“营改增”减少的税收当作是给企业减负。“营改增”确实减少了对企业的税收征收数量,但决不是给企业减负,而是企业的权利回归,媒体和公众切克不要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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